冷冻胚胎可继承让法律“解冻”

2014-09-19 08:04 来源:东方网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某医院留下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对簿公堂。一审驳回后,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今天在无锡中院二审落槌,法院最终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9月17日《扬子晚报》)

  一审驳回原告沈某的要求后,双方老人情绪激动,有业内人士认为,原告之所以将亲家连带医院一起告上法庭,其实是双方老人的一种诉讼策略。得知不能继承胚胎保留香火后,双方老人自然情难自抑。而且一审判决结果,也让很多网友替四位老人不平,一纸判决毁的是老人一生的所有希望,独生子女突遭横祸,不幸去世,现在唯一延续香火的希望,也将破灭,这将毁掉的是两个家庭。

  现在二审判决完全推翻了一审的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冷冻胚胎,一定让老人破涕为笑。当初一审判决驳回老人诉讼请求,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并不支持胚胎可以继承,因为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可能,不能任意转让和继承。而且老人得到胚胎后,很可能是让胚胎通过人工代孕而出生,因为唯一能让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这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所以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原告老人的目的并不是将胚胎“任意转让”,而是保管和管理,法律也并没有对冷冻胚胎明确禁止持有和继承,原告说,“如果获得了冷冻胚胎,他们将选择合适的医院保存起来。”他的理由是:“也许将来有一天,国家会允许代孕或者捐献胚胎呢?”如果原告拿胚胎请人代孕,则自然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现在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预测,其实有提前操心,如同给原告罗织莫须有的罪名,有越权之嫌。

  而且法律并不是冰冷无情的,而应该是有温度的,司法人员也就应该具备悲悯情怀,原告老人其情可悯,其要求在理,现在因为立法的缺失,而导致法院面对此类案例出现裁判困境,那就应该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法院判决不仅要合理,也应合情,而不能生搬硬套法律条款,在一些法律裁定具体案件有争议时,尽量以民众利益出发,做出利于民众利益的判决,当然也不应违背司法原则。

  自然,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尽快完善,比如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关于胚胎保护的特别规定。只有原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禁止买卖胚胎作出了原则规定。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卫生部门下属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医疗工作人员。仅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规范事项不足,显然不足以应对目前生殖科技的发展与民众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这就需要尽快制定出台人工生殖法予以填补法律的空白。(戴先任)

责编:刘大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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