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让“法治”由梦想变为现实

2014-10-31 12:05 来源:映象网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征程,意义非常重大而深远。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并通过《决定》,体现了三个“第一次”:第一次作为党的中央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第一次凸显了依法治国对国家建设、社会事业及公民个人发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勾勒出依法治国的体系架构。这必将加快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前进步伐,逐步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十八届四中全会表明了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就比较重视法治建设,并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对依法治国并未作出整体的推进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专题进行研究,准确勾画出依法治国的理论体系、整体框架和重点任务,这在历史上是首次的,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定,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第二,解决了依法治国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如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宪法的地位和权威问题,独立公正司法的问题,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等,解决了理论界多年在探讨又争论不休的难题,对统一社会各界、各领域思想认识、凝聚各方力量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全面、系统地勾画出依法治国的整体框架。依法治国的口号虽然提了几十年,但从中央层面,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架。《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党的领导等6个方面论述了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全方位反映了我国的法治工作格局,内容完整,措施有力,必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征程。

  第四,不是就法治而论法治,而是把改革贯穿到法治的各个环节。如在立法方面,完善立法体制,依法赋予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执法方面,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司法方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等。可以说,改革精神渗透到法治的方方面面,改革力度亦前所未有。

  第五,司法体制改革亮点纷呈。《决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基础上对司法体制改革再次作出重大安排部署,而且亮点颇多。一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二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压缩司法权力寻租空间;三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将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有案不立、老百姓告状难的问题;四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使审判权能够发挥对侦查权、公诉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对提高侦查、起诉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作用。这些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推进这些问题的改革必将更加促进司法的公正公平。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依法治国的号角已经全面吹响,但关键在于落实,作为国家的一公民、社会的一成员,我们需要做的是:知法守法尊法用法,努力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立足岗位,恪尽职守, 为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一分力量,以奋发有为的精神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再上新台阶。(胡继先)

责编:刘大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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