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考核来约束权力

2015-03-03 09:02 来源:映象网

  政绩考核是指挥棒,领航灯,有什么样的政绩考核导向,往往就有什么样的施政行为,干部考核的标准决定领导干部的执政思路,干部考核的内容决定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是中央首次运用法治考核杠杆,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使其成为干部考核的硬指标、硬约束和硬杠杠,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把心思和精力放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上,给公共权力的行使戴上“法治”的紧箍咒。

  权力与法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只有在法治的边界里,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运行,才能维护公共利益、提升民生福祉,才是善治。法治必须依靠权力强制执行才能实现,失去权力支撑的法治是稻草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从现实来看,作为依法治国关键主体的党员干部,在具体执政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非常堪忧。“我就是政府,我就是法”、 “谁耽误发展一阵子,就让他难受一辈子”等雷人雷语不时见诸报端。这充分暴露出部分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特权思维,让权力脱离了“法治”的笼子,恣意妄为,使法治建设成了“摆设”、“说词”。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纳入到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将“法治建设”跟官员任用、升迁等切身利益相挂钩。使“官帽子”与法治建设成效相挂钩,用法治考核的“指挥棒”,促使权力归入“法治”的笼子,让权力在“法治”的笼子里运行。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将法治建设列入干部考核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要让法治考核不成为一纸空文,就要建立健全法治建设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让法治考核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紧箍咒”的作用。

  首先要确定具体可行的考核指标。围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全民守法等主要任务,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等内容作为硬性约束指标,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对每项内容都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确保法治考核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其次要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按照全面、历史、辩证的要求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既充分调动专业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考评,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又通过群众满意度测评、公众安全感测评、网上测评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最后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体系。“刑赏之本,在乎助善而惩罚”。要将法治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任的重要依据,对那些法治意识强的干部,不滥用权力的干部,予以重点培养使用;对那些法治意识淡薄、习惯滥用权力的干部,不予选用,甚至清除出去,真正做到奖罚分明。

  用好法治考核“指挥棒”的作用,才能有效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破解权力越位和缺位的问题,使权力真正回归到法制的笼子里,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不逾越法律底线,超越法律红线,让“法治中国早日”成为现实。(汤天池) 

责编:刘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