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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市场卖江鱼 最高罚款1万元

2018-03-02 09:46 来源:长江日报

[摘要] 为维护“绿色长江、生态长江”,1日上午,长航警方和武汉渔政管理部门,在新洲区双柳渔业队渔港隆重举行“2018年春季禁渔联合执法行动”启动大会,宣布自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长江全流域禁渔。

  为维护“绿色长江、生态长江”,1日上午,长航警方和武汉渔政管理部门,在新洲区双柳渔业队渔港隆重举行“2018年春季禁渔联合执法行动”启动大会,宣布自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长江全流域禁渔。

  每年3月至6月,为长江鱼类洄游产卵期,此时捕捞将严重影响鱼类繁殖;特别是在此期间使用电击捕鱼,将造成鱼类绝育,不利于鱼类资源的修复。
  据了解,在长达4个月的禁渔期间,禁渔范围为长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新河口以下至新洲区举水河口江段及通江支流,汉江蔡甸区谢八家以下至汉阳区南岸嘴江段。除长江江段外,和长江连通的湖港沟汊等支流也一并休渔,禁止捕捞作业,所有餐馆、酒楼、贸易市场不得销售江鱼,有科研捕捞需求的,按规定申请报备。实现“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
  禁渔期间,有关部门将开展长江鱼类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以加快修复水产资源。同时,长江渔民将获得相应的禁渔补贴。
  据介绍,违反禁渔规定,违规销售江鱼的,可罚款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而对违规捕捞作业,轻则由渔政管理部门没收捕捞工具和处以罚款;重者如使用电击、炸鱼或违禁拦河网捕捞,还可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予以刑事拘留,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处罚金”。
  据悉,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于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2015年经过调整完善,延长了禁渔期、扩大了禁渔范围。2017年,在长江流域及以南重要流域水域首次实行统一的禁渔期制度。
(责任编辑:张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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