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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提出收汽车排污费 专家称有悖减税政策

2013-06-28 08:58 来源:法制晚报

[摘要] 徐阳光强调,分析收取汽车排污费的原因,主要是想通过收费来抑制汽车的使用进而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实现“谁污染谁付费”,国际上也有“污染者付费”原则。徐阳光认为,应将送审稿中的免税逻辑贯彻到底,不主张对机动车开征新的排污税费。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开始向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在送审稿提出车辆排污免征环保税的情况下,多部委提出收取汽车排污费。法学专家就此表示,不主张对机动车开征新的排污税费。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阳光称,在现行税制体系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控。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增加物流成本。

  徐阳光强调,分析收取汽车排污费的原因,主要是想通过收费来抑制汽车的使用进而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实现“谁污染谁付费”,国际上也有“污染者付费”原则。

  但从燃油税和车船税的实际效果上看,很难用收费达到预期目的。“谁污染谁付费”应针对生产经营者,对纯粹不产生收益的消费行为,应慎用。

  我国目前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与公共交通系统不发达有关系。环保税立法的方案中都拟采取“对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税”的做法,相关部委如果又在税之外实施排污收费,则与“费改税”的思路和发展方向完全相悖。

  徐阳光认为,应将送审稿中的免税逻辑贯彻到底,不主张对机动车开征新的排污税费。

  徐阳光称,税法的基本功能包括筹集收入、调节分配和调控经济,从本质上讲不是以调控社会关系为根本使命的。支持一项税费的开征,需要具备更多的正当性,且需要通过充分和必要的论证。

  徐阳光表示,开征某项税费时,有几方面需要考虑。一是在可以采取征税方案的情况下,尽量不采取收费方案。二是无论采取征税还是收费的方式,在形式上都应符合法治化的要求。“国际上的惯例”难以成为充分的理由,必须考虑本国国情。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应该采取税制宽容的理念,应坚持结构性减税的政策方针,所有与此相违背的税费征收方案都应该慎行。

  徐阳光表示,无论是收费还是征税,其去向必须公开、透明。如果没有对收费使用情况的监管,排污费会极易沦为合法“剥夺”公民财产、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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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1998年,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就曾联合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进行过机动车排污收费试点工作。后因遭遇政策、法律法规尴尬,不得不在2003年停止试点。

  此前有消息称,排污费可能年内在北京试点实施,具体方案是加在汽车油费中,由加油站代为收取,大概为每升2元左右。不过该方案的难处在于必须全国同时征税,否则如果北京开征汽车排污费而河北没有,那么一些跑货运的重型汽车就会跑到河北去加油,这就存在了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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