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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车企在华垄断普遍 经销商盼国家出手

2014-07-21 08:1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摘要]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涉及垄断的相关企业最高可被处以上年度销售金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发改委确实在对部分车企进行反垄断调查。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发改委正在对汽车行业的垄断现象进行调查并将重拳出击,多家知名车企的亚太区负责人上周到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受了反垄断调查,而且执法机构确认一些车企存在横向限制、纵向限制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涉嫌垄断行为,很快将出台有关处罚结果。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涉及垄断的相关企业最高可被处以上年度销售金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据我了解,我们并未收到(相关部门的反垄断)约谈(通知)。”日产中国公关部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

  而一家德系豪华车品牌的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这其中牵扯到国家相关法规的调整,根本没法置评,只能等(结果)。”

  发改委严查车企在华垄断

  “我现在并未听到这方面的消息,也并不知情。”福特中国公共事务李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而其余跨国车企对上述消息或保持沉默,或不予置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发改委确实在对部分车企进行反垄断调查。不过其并未透露相关涉事企业以及处罚力度。只是隐晦地表示:“相关的执行细则在《反垄断法》中都有规定。而发改委将有权根据上述法规,确定具体的处罚细则。”

  在以罗磊为代表的业内人士看来,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这样的处罚显得“极为必要”。“可以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当下车企的垄断行为已经是行业普遍现象。”汽车分析师张志勇表示。在他看来,目前整车厂商利用权力,对经销商进行区域限价,并对售后领域的零配件采购以及流通进行限制,都是十分突出的垄断行为,这种行为对消费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都造成侵害。比如在现行的4S体系中,消费者要获得来自于厂商完善的售后服务,就必须选择在4S店进行保养,并选择原厂配件,并承担较社会修理厂或连锁修理店更高的工时费。

  “如果上述反垄断行为能得到落实,原厂配件可以在4S体系和社会修理体系中获得自由流转,那无疑将改善市场的竞争环境,加速充分竞争,并促使配件和服务价格下降,最终让消费者受惠。”罗磊认为。

  因此,不仅是发改委,早在6月30日,交通部也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征求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表示“鼓励原厂件和‘同质配件’自由在市场流通,并希望建立统一的汽车维修记录,以破除维修配件的渠道垄断现状”。

  反垄断应厘清权利和义务

  “车企垄断行为的普遍存在,缘于目前国内车市依然是卖方市场。”罗磊表示。从目前来看,虽然国内车市增速有所放缓,但进口车以及豪华车依然保持20%左右的年增速。市场的需求为整车厂商垄断行为的长期存在提供了“沃土”。

  “上述针对反垄断的调查背后的重要原因在于国家相关部门试图对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修改。”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汽车行业分析师告诉记者,“品牌管理办法从刚开始执行,就遭到部分经销商的反对,原因在于其对经销商权利的限制。”

  据了解,上述办法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车市的混乱局面,并利用跨国企业的系统化管理为国内经销商体系的建立提供可循的章法。”张志勇认为,所以里面涉及的整车厂商对经销商的销售和售后行为的限制,包括对经销商的培训等,都是作为“义务”存在,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边界的不明显,“义务”被整车厂商放大成为“权利”。比如在第三章第十八条中提及:“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后被整车厂商用作“严格”品牌经销商授权的依据,由此出现强势整车企业经销商授权一年一签的情况。

  据上述分析师透露,早在2009年,相关部门就已经在针对企业的上述行为作出调查。但因为受到企业的一致“抵抗”,与此同时,彼时由于国内车市的高速增长,经销商尚“有利可图”,对办法的修订并不那么迫切,因此,上述调查最后也不了了之。

  而在当下,由于新车销售利润的摊薄和车市增速的放缓,越来越多的经销商感受到了生存压力。“目前不仅自主和合资品牌经销商在亏损,甚至宝马、奔驰等豪华品牌经销商,单月亏损上百万已是常态。”上述分析师表示。在此背景下,经销商和厂商利益的博弈也倒逼国家相关部门“出手”,试图松绑经销商,将整车厂商的权力下放。

  “不过,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不能一刀切,而应适当松绑。”上述分析师认为。在他看来,一旦对上述办法完全解禁,或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场混乱,而在现行“汽车三包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权力下放的细节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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