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亚空难索赔 应按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

2013-08-07 10:00    来源:北京日报

    新闻背景

  7月31日,一名在7月6日韩亚空难中骨折受伤的加拿大籍华人教授,在美国旧金山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亚航空公司赔偿500万美元。律师称,这是空难事件后第一起由外籍乘客在美提出的索赔案。

  据媒体报道,这次韩亚空难具体善后事宜,包括乘客理赔,将由韩亚航空主导。面对数百宗潜在诉讼,这家韩国航空公司欲禁止受害人在美国进行诉讼,尽可能减少损失。

  国际公约中对国际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的管辖到底如何规定?管辖国的不同对实际赔偿数额又有哪些影响呢?

  应按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

  随着国际间的交往日益密切,航空运输日渐加入了涉外因素。由于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纠纷“国际”还是“国内”的性质认定,直接决定了适用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律,而适用法律的不同直接决定了管辖法院、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的不同,因此确认航空运输是“国际”还是“国内”尤为重要。

  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律的规定,判断航空运输的“国际”、“国内”性质,不需要考虑飞机的国籍、飞行路线和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国籍,唯一的判断标准是根据各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约定,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否均在同一国内。只要上述地点有一个不在同一国内的,均应认定为国际航空运输。因此,韩亚空难可以按照国际航空运输损害索赔。

  国际公约强调航空承运人责任

  国际航空赔偿问题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在责任认定、管辖原则、规则原则等多方面的冲突。为了从法律上规范日益兴起的国际航空运输行业,明确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929年10月,德、意、日、美、法等国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通称《华沙公约》,第一次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私法调整,第一次在国际公约中对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加以规定。

  在其后的70年时间里,《华沙公约》以及对它加以修正而产生的一系列议定书共同构成了华沙体制,成为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领域经济宪法,对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世界航空业的发展,华沙体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航空运输的需要。1995年9月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第31届会议要求加快华沙体制现代化的进程。1999年5月通过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并开放供各国签署。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蒙特利尔公约》的最大特点是其通过两步递进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的概念。第一步是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 10万特别提款权(2009年12月31日起提高至11.31万特别提款权,约17.58万美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第二步是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此外,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随后的损害赔偿金中抵消。此规定可以使受害旅客家属不需要通过冗长昂贵的法律诉讼就可以获得初步的赔偿,更符合现代经济的赔偿需求。

  受害旅客为何在美国诉讼更有利

  韩亚航空空难事故涉及中、美、韩三个国家,三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不管此次事故是否是韩亚航空公司的责任,航空公司均应先行向受害者赔偿17.58万美元。但如果最终结果认定事故责任在于航空公司方面,由于《蒙特利尔公约》没有划定赔偿上限,赔偿的金额就很难测算,在《蒙特利尔公约》未规定的事项上,应适用法院所在地的国内法。无论是依据运输合同还是依据侵权责任来提起诉讼,中、美、韩都有相关的国内法来调整。然而,各国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标准和额度都有很大的不同。

  我国于2005年7月31日起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国际航线适用该公约,国内航线适用于国内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旅客航空运输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的《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提出,国内航空运输旅客的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最高限额是40万元人民币。

  根据美国法律,空难赔偿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余生价值计算,也就是其如果没有死伤在一生中可能挣到的金额,因此不同申请者得到的赔偿非常悬殊,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不等。如果有证据证明航空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失职,则遵循惩罚性赔偿原则,即超出甚至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防止以后发生同样的失职和错误。因此,美国的赔偿标准明显要高于中国。据报道,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在承运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旅客伤亡的赔偿额一般都在150万美元以上,甚至高达700万美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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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的规定,空难受害人可在以下四个国家的法院任选一个进行损害赔偿诉讼: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目的地、主要和永久居所所在地,其中选择主要和永久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辖仅限于旅客人身伤害和死亡时的索赔。此次飞机失事的受害者如果是美国永久居民,在美国购买此次航班机票或以美国为最终目的地的,均能在美国法院向韩亚航空公司提起诉讼。

  目前,韩亚航空公司阻止中国公民在美国提起诉讼的理由,有可能集中在“对于购买往返票的外籍乘客,美国是不是其最终目的地”。但美国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长臂管辖”,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而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对被告发出传票,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国外。

  延伸阅读

  精神损害也可索赔

  除了人身损害赔偿之外,《蒙特利尔公约》对航班延误、航空事故造成的行李损失也都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航空运输中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蒙特利尔公约》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如果在美国提起诉讼,美国的法律并没有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全国统一的立法,但是有过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在我国的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实践中,法院也曾经支持过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2001年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作出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

    原标题:韩亚空难索赔 异国不同价

责编:赵婉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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