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销售理财产品 消费者可控告

2014-02-14 17:06    来源:新京报

   购买理财产品被误导,产品收益率被夸大,遭遇乱收费……今后,这些问题将受到约束。昨日,银监会表示,我国首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已于8月30日发布。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制定的法规。

  不得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此前,我国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银监会曾出台一些有关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制度,但都散落在各项监管制度之中,没有专门的规定。

  银监会表示,此次公布的《指引》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指引》针对银行服务制定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其中五条是针对近期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购买理财产品时被“忽悠”的问题。

  《指引》规定,银行不得主动提供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以及不得向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等。

  例如,去年底发生的华夏银行理财产品风波中,因从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购买的“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投资者前往华夏银行维权。而华夏银行则称,该产品并非该行理财产品也非银行代销,而是该支行理财经理私自出售。此次“飞单”事件,即属于误导销售,最终以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并拿回全部本金而告终。

  根据银率网今年3月发布的报告显示,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有超过三成的消费者经历过误导现象。有30%的消费者表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未进行任何风险揭示;在银行代销的产品中,将保险当做银行理财产品误导销售的比例达39.42%。

  不得夸大相关产品收益

  此外,《指引》中还规定,银行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近期发生的泛鑫保险案中,上海银监局发现有4家银行共10名客户经理存在不同程度向客户私自推介泛鑫理财产品的行为。泛鑫保代公司承诺给客户年化收益率达到8%到10%,并以高佣金吸引银行客户经理私下售卖,最终其实际控制人陈怡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

  据悉,消费者可依据《指引》,对上述误导销售、夸大收益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监管部门对经查实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行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督促其纠正;而对于消费者认为未得到银行妥善处理的投诉,监管部门将进行协调处理。

  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刘元上周在银监会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活动期间表示,目前消费者和银行在信用卡、理财产品等服务领域容易产生纠纷。这其中既有消费者对银行产品了解不够的原因,也有部分银行对消费者没有充分告知相关信息及投资风险。

  他表示,有些消费者对信用卡如何收取年费、还款期限、如何罚息等并不完全清楚,造成有时即使全额还款仍被罚息,由此产生纠纷。“银行销售的很多理财产品是带有投资的性质,当消费者不了解风险的时候,他所知道的只是收益”,他说,“一旦产生风险,就容易发生纠纷”。

  对此,此次《指引》也规定,银行应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目前银监会正在全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从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银行理财、非法集资等八个方面向公众普及金融基础知识。

  银行服务八项禁止性规定

  ●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

  ●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

责编: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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