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09-26 15:29    来源:南方周末

2013年9月19日,几位游客沿石阶登上洛阳龙门石窟的奉先寺景区。当日是中秋小长假的第一天,全国各地

  2013年9月19日,几位游客沿石阶登上洛阳龙门石窟的奉先寺景区。当日是中秋小长假的第一天,全国各地的大批游客涌入洛阳龙门石窟景区。 (王颂/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活动中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景区的权利义务将有明确的法律准绳。

  《旅游法》是中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2013年4月2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据《深圳商报》报道,林静(化名)与丈夫5月中旬使用商家赠送的优惠券参加港澳游,谁知在香港和澳门的四天跟赶场似的,著名景点走马观花,在购物点一关就是两三个小时,全程她花了1万多元买了钻戒、玉石和各种纪念品,其中5000多元买的钻戒没有保证书,回家自己找人鉴定,才知道只是不值钱的小碎钻。

  业内人士表示,旅行社通过与其他商家合作,以赠送优惠卡、贵宾卡为噱头来揽客,游客无需另行支付团费,本质上就是“零负团费”:游客旅行质量低,行程时间被购物占据,且只能在指定的购物点购买,旅行社和导游通过购物点回扣来获取利润。

  为避免旅游者遇到与林静类似的遭遇,《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据《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在9月10日召开的《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上,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司长刘小军说,认为《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购物的,“这是一种误读”。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磊也表示,《旅游法》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李磊说。

  李磊同时强调,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不得诈骗旅游者,不得以此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此外,刘小军也提醒旅游者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因为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我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

  《旅游法》第41条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相关新闻

  截至2013年5月,全国旅游直接从业人数超过1350万,带动相关行业就业超过8000万。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2万多家,其中,5A级旅游景区153家。全国星级饭店总数达1.4万家,旅行社达2.5万家。截至2012年底,外商投资的星级饭店共有470家,其中四星级以上299家,外商投资设立旅行社78家。

  (来源:5月16日汪洋出席国务院贯彻实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讲话)

  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半年公布,部分景区收费涨价须听证

  《旅游法》对景区的收费做了具体规定。《旅游法》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此外,《旅游法》第43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游客应当爱护旅游资源

  《旅游法》在保障了旅游者的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据南方周末网此前报道,今年5月,媒体曝光了中国男孩在埃及神庙“到此一游”事件,引发公众对于文明出游的讨论。有舆论寄望于《旅游法》能制止“到此一游”,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王惠静则指出,旅游法重在对游客权利的宣传和保护,其并没有就不文明出游规定游客的具体法律责任,“关键还是靠道德约束和有关部门的宣传教育。”

  另据中国政府网消息,5月16日,汪洋副总理出席国务院贯彻实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时指出,我国旅游消费已进入大众化的发展阶段,越来越多居民出国旅游,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欢迎。同时部分游客的素质和修养还不高,公共场合大声喧哗、旅游景区乱刻字、过马路时闯红灯、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也常常遭到非议,有损国人形象,影响比较恶劣。提高公民的文明素质,树立中国游客的良好形象,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的共同责任。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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