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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法院采用新庭审格局被告人律师并排坐

2014-02-27 06:49: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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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被告人坐在律师身旁为自己辩护。

  庭审现场,被告人坐在律师身旁为自己辩护。

  脱去看守所的黄马甲,去掉手铐,刑事被告人马军(化名)被法警引导到律师旁边坐下来……2月26日上午,新郑法院首次采用新的庭审格局,让刑事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并肩而坐,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

  现场

  刑事被告人和律师并肩而坐

  昨日上午9点钟,新郑法院大审判庭内,来自新郑检察院的30多名检察官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近百人,见证了一个庭审格局变化的出现。

  穿着看守所“黄马甲”的马军进入法庭,不仅没被剃光头,法警还先去掉了马军的手铐、“黄马甲”,并将马军引导到其辩护律师身旁坐下。按照以往庭审惯例,马军将穿着“黄马甲”、戴着手铐、剃着光头,坐在法官面前的囚笼内接受审判,两边则是辩护人和控诉人。

  身为河南某公司董事长的马军,曾行贿原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李长轩情妇亲属等人64万元,挪用公款2500多万元,挪用资金300万元,私藏弹药221发。马军因涉嫌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的庭审中,马军情绪稳定地回答提问,为自己辩护。

  变化

  出庭不戴戒具、穿囚服、坐囚笼

  “去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新郑法院院长王栋告诉记者,过去,对羁押的被告人剃光头,出庭受审时给被告人戴戒具、穿囚服、坐囚笼受审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些都是给被告人贴上了犯罪的“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是与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司法理念、原则相违背的。

  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省高院决定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首先是去除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犯罪标签化”。去年12月23日,省高院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活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试行意见》(简称《意见》)。

  现场一律师透露:尽管省高院出台了相关规定,但真正实施起来仍有难度。去年12月24日,在郑州中院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时,尽管刑事被告人没有穿“黄马甲”、没有坐囚笼和戴戒具,面前多了纸和笔,但被告人仍没有和自己的律师坐在一起。而新郑法院这次给刑事被告人去“犯罪标签化”,去得比较彻底。

  庭审格局从“四方格”变成“三角形”

  改革

  昨天,新郑法院的庭审格局为:审判台列于审判法庭正后方,书记员席列于审判台正前方;公诉人席列于审判台前方右侧;辩护人席、被告人席并肩设立,列于审判台前方左侧。以往被告人席单独设立,其他席位形成“四方格”,现在则变成了“三角形”的格局。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马军的罪名展开针锋相对的辩驳:公诉人指证后,被告人马军坐在辩护席上为自己辩护;公诉人质证,马军和辩护律师辩护……一场庭审像是“辩论会”,过程顺畅有序。新郑法院刑庭庭长郭文凯说:在法庭上只有“刑事被告人”,而没有“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刑执行前,任何人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而穿囚衣、剃光头、坐囚笼都是有罪推定的表现。“被告人如果站在审判席的对面,就等于在受审的位置,不利于被告人为自己辩护。”

  新郑检察院一检察官说,庭审时允许被告人和律师一同列席,并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分列审判席两侧。这就改变了之前的庭审“四方格局”,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立的听证式庭审布局。

  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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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无法律依据

  现行庭审布局有许多弊端,如,被告人在法庭上有问题要与辩护人沟通,甚至包括认罪与否,但由于被告人与辩护人相隔较远,有的法院甚至在休庭期间也不允许辩护人与被告人交流,这其实妨碍了有效诉讼。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曝光,使得“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得以强化。

  事实上,我国多部法律、条例均没有规定被告人必须剃光头、穿囚服。最高法院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明确指出,“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左世友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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