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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经理生孩子丢“饭碗”法院:应支付生育津贴和补偿金
  • 2013年10月17日 08:47

  •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女士生孩,就该丢“饭碗”吗?】郑州一家担保公司的女经理,生孩子后休产假,结果把“饭碗”丢了!郑州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担保公司向这名女经理支付经济补偿、生育津贴等共计两万余元。

  □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陈鹏涛

  郑州一担保公司女经理怀孕后休产假,公司以其未请假“自动离职”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停交社会保险,导致该女经理不能领取生育津贴。10月16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航空港区豫康新城社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公司支付该女经理生育补贴,并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事件:

  女经理生孩子丢了“饭碗”

  2010年3月,陈女士应聘到河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工作。同年10月2日,陈女士和担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10月1日,陈女士担任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工资标准为2300元/月加业务提成。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都未对此表示异议。

  陈女士表示,她在该公司工作到2012年1月15日,当时已是腊月二十三,公司开始放年假。

  “陈女士当时已经怀孕8个多月了,就向单位领导请了产假,交了书面请假条。”陈女士的辩护律师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的李瑞丽介绍,2012年3月6日陈女士生产,但2012年4月公司就停交了她的保险费,导致她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产假结束后陈女士去公司上班,公司却无故不安排她上班。”李律师介绍,为此,陈女士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15日的工资1650元,支付生育津贴1.4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00元。

  担保公司称,自2012年1月开始,陈女士就没有到公司上班。

  担保公司否认陈女士请产假,称她的情况应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离职不应该得到任何经济补偿。

  担保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供了一份考勤表,但该考勤表上没有陈女士本人签名,未得到劳动仲裁部门认可。

  一审:

  应支付生育津贴和补偿金

  2012年9月27日仲裁开庭时,担保公司承认双方一直未解除劳动关系,陈女士当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最终解除。劳动仲裁部门认定,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9月27日,陈女士在担保公司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担保公司应支付陈女士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900元。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据此,劳动仲裁部门裁定,担保公司支付陈女士生育津贴1.4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00元,并支付陈女士2012年1月1日至15日的半月工资1650元。

  担保公司不服,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劳动法》、《合同法》有规定,“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认为仲裁部门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担保公司不服上诉。

  说法:

  单位有过错员工可要补偿

  昨天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航空港区豫康新城社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担保公司提出,支付给陈女士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两个月算,而不应该补偿3个月,理由是其工作时间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计算。该说法遭到陈女士的律师反驳,称应按照其进公司之日起计算。

  昨天,本案未当庭宣判。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

  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法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都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丽介绍。

责编:张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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