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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老师评职称 学校当家?

2017-11-20 15:25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摘要] 据悉,办法将适用于全国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而在我省,这一新规将惠及10万余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也明确,我省将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今后,高校教师想评职称,将由学校说了算。

  近日,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指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据悉,办法将适用于全国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而在我省,这一新规将惠及10万余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也明确,我省将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新规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

  早在今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就曾出台《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办法的出台,则进一步落实了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规范了高校职称评审工作。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放权后的职称评审工作由谁来实施、谁来监管、怎么监管、监管结果怎么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高校职称放权后,由高校自主制定评审条件、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并为高校提供职称改革指导和服务。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须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那么,为什么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下放?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解释,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不断加强监管,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贯彻落实,是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是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实践上,高校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已经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经验积累。较早被授予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高校,先行先试,在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等方面积累了实践经验。高校和地方都希望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

  实施

  监管+惩处,师德评价将放在评审首位

  众所周知,传统的高校老师评价标准注重论文、项目和科研成果,对社会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培养关注不够。过分偏重科研,则或许会导致高校教师科研压力大,使科研与人才培养不能有效兼顾。而根据新的评审方案,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

  因此,评审权的下放,不仅在业界引起广泛反响,也对此项工作的监管与公平提出更高要求。对此,办法明确了监管方式,还强调了惩处措施。

  新规中指出,在监管方式方面,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多种方式:一是书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二是“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三是信息公开。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四是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明确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另外,办法还将“惩处措施”专列一章,划定了违反职称评审规定的“红线”:教师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通过评审聘任的,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处理;高校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予以警告、暂停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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