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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公开减刑假释 同监舍服刑人员需出庭作证

2014-09-11 18:4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苗青 仝光灿)“请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向法庭介绍王某在监狱期间表现情况。”“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悔改表现突出,所以这次我们给他报请减刑六个月。”

  中秋节前,我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鹤壁市监狱对64名罪犯减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施行后,鹤壁中院办理的首批减刑案件。

  庭审中,执行机关代表当庭宣读减刑建议书,两名检察员出庭进行法律监督,服刑人员向法庭报告接受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相关情况,执行机关当庭出示服刑人员多次受表扬、记奖、积极改造积分等原始材料,同时又申请了两位证人(同监舍服刑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法官、检察官询问。

  对于让刑罚执行机关、服刑人员等适度参与的作法,鹤壁中院表示,坚持把查明服刑人员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作为庭审重要目标,实现减刑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各监区管教干警必须参加庭审,就监狱考核项目、分值设置、评分标准、记分程序及服刑人员悔罪表现等内容接受法庭询问并作证。

  另外,对同批次减刑幅度较大的案件,均要求两名同监区其他服刑人员出庭,就监狱对相关内容的公示情况及该被提请减刑服刑人员平时表现等内容接受法庭询问并作证,增加了监督的有效性。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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