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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征求供热用热管理意见 规定供暖期室温不低于16℃

2014-09-18 08:26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南乐天)为规范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近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办会同郑州市城管局起草了《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供暖期室内温度不低于16℃,在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预交热费,停热超二十四小时应提前两日通知……《办法》对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供暖期室内温度应保证不低于16℃

  按照《办法》规定,每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为郑州市集中供暖期。需要用热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在供暖期前签订协议,并办理完相关手续。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申请用热、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增加或者减少用热面积的,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当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供暖期内,供热单位保证按照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为18℃±2℃,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

  对于供暖期内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双方确认后可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退费。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少于2个供暖期

  刚搬的新房,供热跟不上该谁负责?

  《办法》明确,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2个供暖期。在保修期内因供热设施原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收取热费。

  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单位正常供热成本,又不能及时调整热价时,由政府对供热单位进行临时补贴。

责编: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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