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释法意见250条引争议 法院可禁止辩护人出庭

2012-09-01 09:06 来源:京华时报

刑诉释法意见250条引争议

  刑诉释法意见250条引争议

  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向全国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解释稿》)征求意见。《解释稿》中关于法庭纪律的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与诉讼。

  消息传出后,很快引发巨大争议。实务界和法学研究界因此质疑法院对律师做出“禁止执业”处罚是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僭越。相对于官方机构的三缄其口,不少法官私下对这一《解释稿》表示支持,认为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对实际工作不利,最高院的相关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能够有效地维护司法权威。

  各方观点

  学界辨理

  司法解释越权“立法”

  这一《解释稿》目前主要在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但很快在法律界传开。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消息称,征求意见将于9月中旬结束,经进一步修改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于年底正式发布该司法解释。

  《解释稿》引发最大争议的是第9部分法庭纪律章节。其中第249条规定,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需服从法庭指挥,未经许可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经许可携带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第250条则进一步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庭秩序,249条已经拟定了边界。

  反对声音指出,由于新媒体的发展,法院的审理活动正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特别是在一些敏感、热门案件中,庭审参与人普遍尝试通过微博等媒介及时将信息对外传达,最高院希望就此设限,但缺乏法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认为,审理公开是最高原则,司法解释对此进行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也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洪道德分析,维护庭审秩序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证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允许随意走动是对的,摄影和摄像设备可能会分散有关人员的注意力,但发微博、录音等行为并不会对客观环境产生影响,为什么不允许?”

  “这条规定会让人很容易联想到北海案、贵阳小河案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称,“250条款”是最高院对系列律师“闹庭”事件的回应。在上述全国知名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多名律师与公诉人激烈抗辩,甚至对法官的言行提出质疑,也因此受到了法庭的强硬应对。

  “所谓司法解释,是在既有法律的范畴之内,对一些不够明确的条款做出解释。第250条的规定已经越过了《刑事诉讼法》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是没有立法权限的。”陈永生说。

责编: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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