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认定

2013-09-09 15: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网络诽谤”等犯罪司法解释发布

  【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责编:王嘉懿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