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次提高盗窃罪门槛引发纵容犯罪担忧

2013-04-04 09:01 来源:西部网

  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从今天起施行。其中引人关注的是,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再次提高,由原来的“500-2000元”提高到“1000-3000元”。同时,《解释》还规定了一些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在医院盗窃病人“救命钱”。

  《解释》的发布,马上引来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对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业内人士好评不断,认为更加人性化;对于再次提高盗窃罪门槛,则有业内人士担忧会纵容犯罪。

  门槛提高会不会纵容犯罪?

  条文

  《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读

  若偷一部手机:

  以前可能够罪今后可能只治安处罚

  和1998年的规定相比,此次盗窃罪入罪门槛又有所提高。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博士张淼认为,此次《解释》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提高盗窃罪门槛,应该是考虑到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在立法上做出的与时俱进之选。对于经济相对发展较快的地区来说,入罪门槛上的提高并不明显,但在“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上有如此大的跨越,主要还是考虑到一种平衡,减少重刑犯的数量。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忧,入罪标准的大幅提高可能会纵容犯罪。“按照《解释》,不到3万元就只能是数额较大,对于很多盗窃分子来说,他们将得到轻判。”南京栖霞法院刑事庭庭长李忻表示,盗窃犯罪是和老百姓最息息相关,也是他们最痛恨的犯罪。有时候虽然受到的损失不大,但对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一些公安干警也表示,盗窃罪入罪门槛的提高,一些案值很低的盗窃犯罪将很难处理。

  “以前偷一部手机可能就够罪了,新《解释》出台,就只能对小偷进行治安处罚,这无疑降低了他们的犯罪成本。”一位基层民警坦言。

  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因为《解释》刚刚发布,江苏的细化标准还有待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后再出台。

  偷“救命钱”从重处罚更人性化

  [条文]

  《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解读】

  民警称偷救命钱是“没天良”

  在医院偷“救命钱”一直是老百姓和基层执法人员最为痛恨的行为。“我们把这种行为叫做没有天良。”一位基层民警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很清楚地记得此前的一个案例。一个小偷潜入南京某医院病房,盗窃住院病人的手机,一个晚上就偷了十几部。其中一位病人平时没人照顾,家里人特意给他一个手机,让他有什么事情就和家人联系。结果,因为手机被盗,这位病人突然发病,医院花了很长时间才联系到其家人,差点延误诊治。“后来,我们抓到了那个小偷,可因为无法认定更多案值,最终只是被治安拘留。”这位民警痛心地表示。

  “这次《解释》对这些情形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解释,以后对此类犯罪的惩戒将更加具体。”李忻表示,以前审理盗窃案件时,也会针对盗窃“救命钱”、盗窃弱势群体等具体犯罪行为,加重量刑,但无法突破入罪门槛。“现在《解释》对于此类犯罪在入罪门槛就进行降低,更加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

责编:王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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