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师向31省申请治污费信息公开未得回复

2013-12-13 07:3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环保罚款追问:华东四律师申请治污费信息公开

  上海一位化工企业主从同行那里了解到,稽查人员经常“光临”他们这里,可能是因为并没有“摆平”稽查人员。环保考核中的“寻租”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12月上旬,幽灵般的雾霾,弥漫大江南北。

  上海律师李珺的律师圈同行,几乎查遍了国内环保机构公布的相关信息,然而,相关空气治污收支,仍如在雾霾笼罩着模糊不清。离12月9日已经三天,他们陆续向全国31个省级环保机构,发函要求信息公开,迄今没有任何回复,“根据信息公开的流程及期限,估计会在一个月内回复。”

  “根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相关信息政府部门要主动公开。”此次参与追问的律师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共四人。

  对于治污的收费与罚没,浙江环保系统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称:“这也是一种经济手段,推动环境治理,比行政命令好一点。”

  浙江一名环评人士认为,治污收费成因复杂,根据他在环评过程中了解到的,在经济惩罚手段上,对于企业已经非常严厉,一些小型企业因为环保支出不堪重负,甚至被拖垮的现象,这三年起码在30家左右。

  “到目前为止,通常都是企业违规,政府对企业追究责任。”而在这条治霾的经济之鞭上,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江浙沪三地一批企业主的采访,不完全统计了解到,治污投入的比例这三年起码增加了10倍左右。

  然而,雾霾依然如幽灵般在大江南北弥漫,甚至愈演愈烈。这又存在怎样的悖论逻辑?

  混沌的罚款收支

  李珺等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规定,要求省级环保机构公开2010年-2012年每年收取的空气排污费总额;其次,公开2010年-2012年每年空气排污费使用决算报告。也就是公开空气排污费的整体收支情况。

  实际上,征收排污费的相关制度,国家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设置。

  200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有浙江环保系统知情者介绍,近三年,各级政府在空气治理上重视程度在突飞猛进。而且这种治理在一些区域呈现网状化,这表现在罚款与收费方面,不仅仅是监管机构对企业,政府的上下级之间,也形成了一条以罚金数量化的环境考评纽带。

  比如辽宁省去年5月公布《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首次确立了对下级城市空气质量超标后的处罚机制,考核指标暂定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这三项旧的空气质量标准,按照旧的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日平均浓度值,按日考核。

  为了推进去年6月份辽宁启动的 “蓝天工程”治污行动,省一级政府改变了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标,即对考核不达标的城市政府收取财政上的处罚金,也同时督促地方政府增强治污责任感。

  据知情者介绍,目前的罚金计算到今年10月份,11、12月的还没计算进来,而这两个月辽宁的空气污染比较严重,因为11月份开始供暖,污染物排放量加大,“估计加上11月和12月,最后的数字可能在七八千万元”。

  根据公开的信息,在蓝天工程行动中,辽宁全省一共5800多个项目,总需金额2100亿元。

责编: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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