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取消9个适用死刑罪名 涉死罪名或降至46个

2014-10-28 06:42 来源:京华时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9种罪名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死刑的9种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的首批重要法律之一。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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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罪名有望取消死刑若通过涉死刑罪名降至46个

  【变化】提请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9种罪名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解读】目前我国有55种罪名可以被判处死刑,此次拟取消死刑的9种罪名,占涉死刑罪名总数的16.3%。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指出,其中5种经济犯罪,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两种社会管理秩序种类,即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以及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据了解,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种。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获得通过,中国的涉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赵秉志表示,虽然中国现行刑法总则第48条第1款将死刑适用的罪种限定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有利于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但是从刑法分则设置的死刑罪名来看,其对死刑罪种的规定并未与总则的限制要求完全对应,存在一定程度的泛化倾向。

  赵秉志指出,我国刑法原有68种死刑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目前还存在55种死刑罪名,这其中有30多种是非暴力经济性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研讨过程中,有4种罪名是和被削减掉的13种罪名危害程度最接近的,当时国家立法机关就重点考虑过废止其死刑的问题,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深入讨论,就留下了。这4种罪名是: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运输毒品罪和伪造货币罪,这也是现阶段应该最快削减死刑的。

  赵秉志表示,此次草案提出的削减死刑罪名涵盖了这4种罪名中的3种,其中社会危害性大的运输毒品罪未包含其中。赵秉志指出,其中的原因是,这些非暴力的犯罪并没有达到性质极其严重的程度。

  变化

  2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或执行死刑

  【变化】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原来的罪已被判死缓,如果执行期间又犯了很轻的罪,比如脱逃罪、盗窃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就对罪犯执行死刑,实际上是降低了死刑执行的门槛。“是两项都不该死的罪却被执行死刑。”

  对于草案提出的此项修改,由“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变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阮齐林赞扬其遵循了严格控制死刑的理念。他说,在死缓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才被判处死刑,这体现了对执行死刑的审慎态度,抬高了执行死刑的门槛。

  “这样的修改,体现了立法者在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不懈探索的勇气和精神,也确保了中国法制能够走在正确的轨道上。”阮齐林说。

  追问

  为何削减这9个死刑罪名?

  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

  据专家和法官介绍,近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人数总体越来越少。现有55个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少数罪名上。此次拟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近年来在司法审判中已经很少用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司法实践中,这9个死刑罪名几乎没有适用或者极少适用,削减起来相对容易。”

  “这次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势所趋。”黄京平说。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其中,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最为典型。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被告人吴英死刑,此后到2012年5月,在对吴英案的二审中将判决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当庭对吴英作出减刑裁定,决定将对吴英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案件一度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经济类犯罪不能与暴力犯罪相提并论。“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并非罪行设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是应做到罪刑相当。”

  为何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

  暴力强迫卖淫致死伤适用他罪

  赵秉志指出,强迫卖淫罪根据其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尚不是最严重的,也决定废止其死刑,这是值得肯定的一个新进展,即国家立法机关在着重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同时也开始了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步伐,这无疑会加快我国死刑废止的进程。

  在阮齐林看来,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几个死刑罪名主要是因其属于非暴力性经济犯罪,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则属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这两类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

  近年来,因组织强迫卖淫被判刑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慧女儿案”的判决为人熟知。在一审、二审判决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因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核准对二人的死刑。湖南省高院最终认为原判量刑不当,遂作出对二人减刑为无期徒刑的决定。

  

责编: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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