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快讯 > 正文

台媒揭秘台领导人待遇 卸任后每月可领25万台币

2014-06-11 10: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1日电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根据卸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礼遇条例,台湾地区领导人卸任后每个月可领取25万元(新台币 下同)礼遇金,副领导人礼遇金每月也有18万元,事务费用还可另外计算。礼遇效期和任期一样,也就是当一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可礼遇4年、连任者礼遇8年。

  此外,根据待遇支给条例,明定台当局正、副领导人待遇分为月俸与政务加给,领导人月俸按2700点记给、副领导人2000点;经换算后,领导人月薪约46万元,副领导人月薪为34万元。

  卸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礼遇条例,卸任者终身受邀参加“大典”,也有与任期同样长度的礼遇效期,未满1年以1年计算。

  在礼遇期内,依法,卸任领导人每个月有25万元礼遇金,还会随同公教人员待遇调整;供应保健医疗。同时还将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的费用,卸任第一年800万元,第二年递减为700万元,第三年600万元,第四年以后到礼遇效期结束都是每年500万元。供应安全护卫8人至12人,必要时得加派护卫。

  法律也规定,若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因罢免、弹劾或判刑确定下台,将不予礼遇。卸任领导人、副领导人,若再任有给公职;犯内乱、外患罪,经一审判决有罪;移居境外定居等,将停止礼遇。犯贪污罪经一审判决有罪,仅供应安全护卫2或3人,停止其他礼遇。

  总结来说,只要奉公守法,台地区领导人卸任后的待遇,应不致于“破产、负债”。

责编:李宜馨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