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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中自有私权保障张扬的隐喻

2012-03-14 15:1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日将交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可以预想,刑诉法的这次“大修”,将会顺利获得表决通过。

  过去若干年间,类似“躲猫猫”等现象迭出,以及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的发生,暴露出刑事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弊病。而在这些冤案的背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私权保障仍然不够等问题凸显。

  同时,刑诉法过于概括,更多是原则化而缺少具体法条指导,这使得在实践当中约束效力有限,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或是对公权的滥用约束不够,进而导致私权的空间受到挤压。刑事诉讼法再修的必要性确实十分充分。

  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已选择了基本目标与取向。即,刑诉法“大修”当充分彰显程序正义,兼顾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两大价值目标。透过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出现的大量反馈意见,也不难看出,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此次刑诉法修改确实需要比以往更加注重个体权利。

  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其时的立法价值取向偏重于维护国家追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个体权利保护重视不够。到了1996年,刑诉法作了首次大修。这次的修改,对被告人权利的关怀有较大增加,并确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从中亦可看出,伴随着社会的变迁,一部法律在立法主旨上呈现出的变化,也正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相比于1996年的修改,刑诉法第二次“大修”,修改补充的条文较多,修改的面较大,包括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以及特别程序等多个方面,均有涉及。如果说,兼顾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是本次修订的两大价值目标,那么,加强“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则被期待成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价值取向。

  无疑,这样的理念,反映出的是立法者对强化个体权利保障的价值理念有明显的共识,并着力实现公权与私权的重新“配置”调整。尽管这样的调整很有可能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矛盾,但对私权的张扬,保护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是一个重大进步。

  总体来看,刑诉法的此次修改在不少方面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包括下大力试图解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强化律师作用,等等。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表决前夕,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作八处主要修改。

  因此,这样的一个法律“大修”工程,对于修复执法漏洞、重建司法威信、推动法制化建设,意义是明显的,也与刑事诉讼的现代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大方向相吻合,并更多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间寻求均衡,那则是另一个值得重视的课题。

  当然,也不能回避,在这次刑诉法“大修”征集意见的过程中,法律界内外都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对于个别条款,也有一些争议存在。涉及到逮捕、拘留、监视居住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条款,更是引来了激烈的争议。

  从这些争议来看,一些舆论担心的仍是私权的空间被公权挤压,本质还在于对公权滥用的担忧。应该说,相关担忧不无道理。公权滥用——比如警察权的滥用问题,在过去几年间出现了不少有影响的案例。在这样的争议面前,立法者当积极回应关切,重视争议,慎重把握,使得刑诉法的这次重修,真正推动中国刑事法治文明的建设,成为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一花一世界。一部刑诉法的“大修”,当中自有私权保障不断张扬的隐喻。法律不可能完美,但公众会期许一部接近完美的刑诉法,能够约束公权,真正保障个人权利。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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