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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小宪法”艰难诞生 凸显十大亮点

2012-03-13 10:25 来源:半月谈网综合

  “你确定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去吗?”《纽约时报》的女记者盯着陈光中问道。

  “我确定。”这位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回答道。

  “真的能确定?”女记者又让翻译问了一遍。

  陈光中笑道:“我真的能确定。”

  这一幕就发生在2012年全国政协会议开幕的前一天。作为唯一一位参与过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学家,包括美联社、法新社在内的多家外媒都曾向陈光中提出过相同的问题。

  在走过了16年的历程,经过2011年8月和12月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不断地研究、论证、征求意见后,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诸多修改之后……3月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直备受关注,而与前两稿相比,这一稿草案中赫然添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法律体系里,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素有“人权法”之称,也被称为“小宪法”。而这部已然被执行了16年的法律就在我们眼前迎来了一次意义深远的“大修”。这次修正有哪些亮点?它又是如何诞生的?这次修改又有着怎样的意义?

  刑诉法“大修”十亮点

  3月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人代会审议。研阅这份修正案草案,人们发现,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诸多方面,草案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

  突出保障基本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平衡公权私权

  辜胜阻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前一阶段社会各界提出的部分意见建议,做出了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入法引人注目。

  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诉法修改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在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方面处理得很好。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草案提出的上述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能有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另外,草案引入了律师法的众多内容,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一直是强势,私权是弱势,上述规定让公权退了一步,让私权进了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

  “不通知家属”受严限

  最大限度平衡“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间的矛盾

  周光权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这一变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之间的矛盾。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恐怖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时,有关证据尚未查清,出于侦查需要,对相关工作的确需要保密,此时通知被告人家属,可能确实有碍侦查,因此,修正案规定了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草案还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辩护律师提前介入

  加强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

  李明蓉代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修正案草案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辩护人。而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人”大不一样。

  犯罪嫌疑人可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实质上是把过去法律上规定的审查起诉中在检察院阶段能请辩护人,推进到在侦查阶段也可请,加强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为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本次修改把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的案件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这3种案件上,用列举方式明确了律师会见当事人需批准的情况,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修改有助于公安、检察机关调整和转换侦查重点,变“由供到证”为“由证到供”,提高侦破水平。

  律师办案不再“三难”

  与律师法较好衔接,有助于检察机关兼听则明

  许智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正案草案较充分地吸收了律师法的修订成果,律师法实施中遇到的和原有刑诉法不一致的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较好地保护了律师的职业权利,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的精神。

  实践中,因刑诉无相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常被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不能会见”等为由而拒绝。

  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律师所面临的会见犯罪嫌疑人难、查阅案卷材料难、收集调取证据难“三难”问题。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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