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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毒驾伤人保险要赔”彰显进步

2012-03-23 15:42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摘要: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解释》)。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解释》)。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对于醉驾等伤人的,保险公司只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条例》中的“抢救费用”与《解释》中的“赔偿”相距甚远,显然,受伤者如果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就比只能得到“抢救费用”可能获得更多的救助,这对于保障他们今后的生活等各方面都更为有利。《解释》如能通过,对于打破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保障受伤者的权利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问题在于,《解释》只是一个司法解释,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只能是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司法解释不能超越于法律规定本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只能对如何运用《条例》进行解释。因此,最高法院可以对《条例》中醉驾伤人的“抢救费用”具体含义进行解释,但不能将其中的“抢救费用”解释为“赔偿”,因为这样的解释超出了“抢救费用”词义的本身。

  这就引发一个两难困境:一方面,如果要求保险公司在对醉驾伤人等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及时安抚家属和保障受伤者极为有利,具有合理性和进步性;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在《条例》没有修正前,规定“赔偿”责任与《条例》相悖,不符合法律程序。合理性与程序合法性发生碰撞,我们该如何取舍呢?

  笔者以为,《条例》没有修改前,最高法院以《解释》来规定“赔偿”并不妥当,容易造成法律与解释之间的冲突,让公民和法官无所适从。而且,最高法以扩大解释的做法来规定“赔偿”责任,实际上超越了司法解释职责本身。

  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最高法暂不在《解释》中做出规定,而是针对《条例》中存在的不合理地方,向国务院提出修改行政法规的建议,等国务院修改《条例》的相关规定后,再进行解释。

  另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根据《立法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的规定,最高法院可以以《条例》相关条款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为由,提请全国人大审查,通过全国人大来督促国务院修改相关的规定。如此,不仅能及时修改不合理的规定,也能借此机会激活《立法法》的这一规定,让“违法审查”程序在现实中生根落地。

  (作者单位:江西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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