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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不是平信“丢了白丢”的理由

2012-04-12 08:24 来源:新京报

  寄信人支付了邮资,邮局有义务将信件准确及时送达。平信丢失,既令当事人利益受损也使公益蒙羞,邮政理应承担责任。

  近日,央视进行一项调查:他们投递了100封平信并跟踪了这些信件的送达情况。结果显示,只有67封信件顺利到达目的地,另33封则没了踪影。照此看来,平信的丢失率已达到了33%。

  平信作为邮政普遍服务的重要业务之一,如此高的丢失率邮政企业自然难辞其咎。但最令公众群起吐槽的是:中国邮政总公司客服称,平信的丢失没有办法查询,并且无法赔偿。这样的解释,被一些批评者表述为“丢了白丢”。

  邮政客服称平信“丢了白丢”,并非信口之言。国家邮政局有关负责人三年前对此就有明确而详尽的解释。他的主要理由是,平信交寄时无凭据,所以难以查证。

  此外,平信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范畴,具有很强的公益性。邮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较低资费提供平常邮件的投递服务,不能因为业务亏损或在农村边远地区服务难度大就拒绝承担这项义务。因此,平常邮件的寄递,并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

  应当承认,这是实话实说。上述理由也得到了《邮政法》和《万国邮政公约》的支持。当然,依2009年最新修订的《邮政法》,也不是所有的平信都“丢了白丢”。该法第46条的相关表述是,“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问题就在于,公众很难证明邮政企业对平邮的丢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此一来,后面“但是”条款几乎成了虚置的白条。这也是为什么多年来我们并未见到“平信也赔”实例的根本原因——这样的个案至少在笔者观察的公共舆论平台上没有出现。

  寄信人支付了邮资,邮局有义务将信件准确及时送达。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能理解信件其实是一种合约,这份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寄件人与邮局。如果寄件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既未贴邮票又未当场支付邮资),那么邮局是不会对这样的信件进行投递的,因为合同尚未成立。如果寄件人支付了邮资,邮局却在投递过程中将信件遗失,这同样是违约。

  承认平信的公益性质,并不能因此否认邮局的合同义务。平信确实不同于市场化的快递。快递丢失,当事人利益受损,企业理当赔偿;平信丢失,既令当事人利益受损也使公益蒙羞,邮政理应承担责任。

  王琳(学者)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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