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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职场性骚扰 关键是用人单位要给力

2012-05-11 08:30 来源:北青网

  广泛宣传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法规,把防止职场性骚扰纳入单位规定,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的范围,便于女职工形成自我保护的意识,也能让那些没有分寸的登徒子们心存警醒。

  今后,全国1.37亿女性职工如遭遇性骚扰,在投诉和诉诸法律时将会更具有操作性。日前,全国总工会召开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会议,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针对今年4月28日起施行的《特别规定》,将进一步出台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细则。

  上世纪90年代,“性骚扰”这一词汇才传入中国。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首次被写入法律。随后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反性骚扰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各方对性骚扰行为的认定基本达成共识,通常来说不出以下五类:肢体骚扰,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语言骚扰,在打电话或两人独处时,故意谈论性话题,询问性隐私;文字骚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图片骚扰,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像带等;信息骚扰,以短信、电子邮件、网络聊天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等等。

  某些女性因为性格羞涩或者软弱,无法制止或者回击骚扰行为。某些女性受到了男性上级的骚扰,害怕切身利益受损而不敢言声。还有些女性虽然选择了投诉,却不得不面对取证难的问题,无法得到称心如意的维权结果。

  新近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至少有两点是有利于遏制职场的性骚扰行为的。首先,《特别规定》在原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适用范围的扩大,把所有的职场女性都纳入了保护范围之内,这不能不说是种进步。女农民工往往背井离乡,工资待遇不高,社会地位低下,容易受到周围不怀好意的男性的骚扰,尤其是那些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其加班时间和工资高低的直接领导。她们中的很多人谨小慎微,心态软弱,再加上原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和模糊地带,事发时没能力保护自己,事后也没办法讨回公道。现在有了《特别规定》中的这一条款,她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主张权利,反对侵害了。

  《特别规定》中更大的亮点是,第11条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性骚扰本身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再加上受害者羞于启齿,即使启动了维权程序,取证和举证也存有难点。因而,不要让受害者陷入孤身作战的境地,用人单位承担起更多的反性骚扰的责任很有必要,也非常重要。在企业广泛宣传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法规,把防止职场性骚扰纳入单位规定,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的范围,便于女职工形成自我保护的意识,也能让那些没有分寸的登徒子们心存警醒。在办公地点设立必要的监控设施,如在电梯、楼道位置安装摄像头,建立开放式工作场所,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难于取证的问题,让那些不知自爱者有所忌惮。建立有效举报途径和程序,接到举报后,一旦确定性骚扰的行为确已发生,必须给予严厉的内部处理,甚至移送司法机关,这能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者受到惩处,也能对那些蠢蠢欲动者给予震慑,使之不敢再有侥幸心理。

  性骚扰多数情况下属于违法行为,够不上动用刑法,骚扰者一旦撕破脸皮,法律的威慑作用也就有限。因此,尽管《特别规定》的出台,给依法惩戒性骚扰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仅靠法律仍然很难约束众多办公室中每每发生的骚扰行为,各单位常抓不懈的内部管理和点点滴滴的道德育化,才是反性骚扰最有力的武器。(评论员 李星文)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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