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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飙车行为入刑”刻不容缓

2012-05-29 14:50 来源:深圳特区报

  震惊全国的“5·26车祸事件”,起源于肇事车辆的超速驾驶。据报道,肇事车辆以180公里的惊人时速在滨海大道狂飙,出车祸不足为奇。只要车辆变道或行人从拐角转出,它如何能及时停住,避免由它造成的惨烈事故?只要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市区飙车,就意味着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意味着驾车人已不顾性命(包括自己、乘客与他人)安危。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没有肇事,也不意味着可以免罪。肇事者固然应当绳之于法,但所有以飙车寻求刺激者,实际上也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去年2月刑法修正案出台,确定了“危险驾驶罪”,其中除了明确“醉驾入刑”外,还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飙车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罪”,也需要“入刑”。“醉驾入刑”的一个逻辑是,只要酒后驾车,即使没有酿成车祸,也属于“危险驾驶”,应当治罪。按照这个逻辑,在闹市飙车哪怕没有酿成车祸,也属于危害了公共安全,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如今的“危险驾驶罪”就是要由结果犯罪,提前到行为本身犯罪。这是符合民意的,飙车行为本身就是马路上的炸弹,严重威胁了行人及其他车辆的安全,同时造成巨大的噪音污染。

  然而,与查醉驾相比,查处飙车的执法力度远远不够。近些年,除非导致重大事故的飙车,仅因飙车而治罪的案例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一方面,飙车难查,很多跑车都是改装车,又遮盖了车牌,“电子眼”并不奏效。另一方面,刑法对飙车的解释并不清晰,比如说“情节恶劣”的飙车才能治罪,如何定义“情节恶劣”呢,量刑的标准又是如何呢?在立法与执法环节,存在着“灰色地带”,这导致了打击不力、飙车猖獗。

  如何打击飙车行为?目前应当贯彻执行“入刑”。立法环节,应出台更明确的法律条文,如何定义“闹市飙车”,时速超过多少公里才是入刑标准,保证有法可依,制订量刑标准。执法方面,应组织交警深夜赴各大主干道设置路障查飙车,对于落网的飙车族,处以刑事拘留。对于人人痛恨的闹市飙车行为,必须加以重拳打击。只要司法机关及交警部门表现出“醉驾入刑”一样的魄力,相信飙车行为将大大减少。(马立明)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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