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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被性服务”击中国法律条例空白

2012-08-02 09:15 来源:新京报

  陕西咸阳13岁的男孩鹏鹏,日前和家人到某洗浴中心洗浴。结账时鹏鹏母亲发现,消费单上多一张鹏鹏签过字的接受性服务单据。对此,鹏鹏承认接受性服务,并表示技师是问过自己年龄后提供服务的,鹏鹏母亲愤而选择了报警。(8月1日《华商报》)

  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男提供性服务,击中了法律的软肋。因为按刑法规定,性侵男性并不涉嫌性犯罪,警方一般只能按治安案件立案调查。

  其实,在许多法治国家,对未成年男性的性权利保护,丝毫不亚于未成年女性。在美国,女教师因与未成年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判刑的事件多次发生:美国威尔明顿市一名小学六年级的科学课女教师被起诉与13岁小学生发生性关系获刑10年。警方控告女教师犯有强奸、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饮料等多项罪名。美国亚拉巴马州一中学女教师,连续和棒球队8名男生发生性关系,其中2名未满16岁。目前,她以“和未成年少男发生性行为”罪被捕及起诉。如果罪名成立,她将面临20年监禁。另据英国《每日邮报》2011年11月9日报道,美国一名中学女教师在三个月内与11名未成年学生发生了性关系,面临53项指控,最多可能被判60年监禁。很显然,在美国,与未成年男童发生性关系,不管他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与强奸幼女没什么差别。

  而在我国刑法中,首先男性不能作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因而,对男性实施的任何性侵害都与强奸无关。其次,刑法只明确规定对幼女性权利的特别保护,而对男童则没有提供同等保护。在这个案件中,向鹏鹏提供性服务的女技师无论如何不可能构成强奸罪,如果不涉及传播性病且事先知道自己患有性病,就不会涉嫌刑事犯罪,警方对其至多只能以涉嫌卖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另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仅13岁的鹏鹏也已构成嫖娼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治安处罚。也就是说,由于我国刑法的缺陷,本属刑事犯罪受害人的幼童,反过头来还会成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者。期待有关方面启动修法程序,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教师:李克杰)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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