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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黑名单”要有效关键是社会监督

2012-08-17 07:27 来源:南方都市报

  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治理危机倒逼改革,今年4月,一起涉及范围达7省市,同时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关注的“毒胶囊事件”,即胶囊中出现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的现象,最终将药品安全的监管治理问题,推向了反思的高潮。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除了对违规企业进行查处之外,对于如何在制度层面确保药品的安全,也很自然地将其提上了议程。正是在此背景下,上述《规定》才得以在短短的数月内被颁布,并将在一个半月之后开始实施。

  按照《规定》要求,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须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予以公布。具体到公布事项,则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负责人及其详细的个人信息。从国家食药监局新闻发言人王良兰的介绍来看,《规定》不仅仅会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针对个人也同样具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从目前来看,如果这一“黑名单”制度能够逐步建立起来,该“数据库”所提供的信息将在很大程度上震慑药品制造、销售方面的违规者。

  不过,从根本上言之,要确保全国数千家规模大小不一、生产药品类型千差万别的制药厂,以及更大数量的销售渠道能够与违规药品相隔绝,仅仅依赖监管能力有限的政府力量,肯定只能是望洋兴叹。从全局来看,掌握着科学、信息等资源的政府监管力量,应当履行的是搭建一个监督框架或平台,通过这一枢纽型平台,广泛吸纳来自具体的社会个体的举报和意见。通过专业的鉴定和执法部门的核实,最终确定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是否违规。这一过程的目的恰恰在于编织一张无形的监督网络,并催生出深厚的监督氛围,使企业与个人在理性判断上趋向于服从制度性的规范。

  此次监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希冀的正是“形成一个全社会的监督合力”。否则,便不会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在自己网站上的醒目位置设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不过,一个良好的政策仅仅是新治理的开端,只有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能够落实政策本身,才能真正达到颁发政策的目的。

  接受民众举报,说起来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只要在电话、网络等多个渠道设置接待平台,就能够有效地采集来自社会的声音。但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出现举报渠道的不畅现象,并不鲜见。而更费精力的是,一旦接到举报,还需要监管部门进行进一步的鉴定、核实,并最终给出一个令多方服从的权威说法,这也是一个不容小觑的任务。

  当然,不管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将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一项连结着政府与社会的监管制度——— 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终于要正式建立了。身处在一个风险社会,面对生产、销售等多个渠道都可能出现问题的现状,个体的命运既需要握有庞大专业力量的公共部门深度介入,也需要个体能够从“消极”走向“积极”,用行动捍卫自己的安全。我们相信,只有建立一个广泛吸纳社会个体监督的政府监管体系,才能显著加大假药制造、销售者的成本,才能在这个时代真正有所作为。(南都社论)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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