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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抄告单位或社区也是一种“游街示众”

2012-08-28 07:34 来源:南方都市报

  今后,武汉市民出门要小心了:行人乱穿马路、私家车违章行驶,这些行为都将被抄告单位或社区进行通报———这是近日召开的武汉市第四次“城管革命工作”推进会作出的规定,新规甫一公布就引发了社会热议。(8月27日《法制日报》)

  “你是哪个单位的?”在计划经济时代,不管你做了好事还是坏事,首先被问到的都是这句话。在那个时代,人们都是“单位人”,个人高度依附于单位,个人的一举一动都事关单位的荣辱,需要单位为之负责。而现在,人们逐渐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公与私逐步分离,尤其是公职人员以外的普通民众,个人完全可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基于此,武汉市将纯属个人私事的交通违章行为抄告单位或社区,此举难免引起争议,以致给人“不知今夕是何年”之感。

  如果是公车违章,抄告单位未尝不可;而私家车违章以及行人乱穿马路,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与单位或社区无关,抄告之举属于执法上公私不分,强行给单位或社区附加额外义务。何况,乱穿马路的行人多得很,私家车违章也很普遍,执法者能否做到一律抄送单位或社区?这得耗费多大的执法成本!如果行人或私家车主不配合,不告知或不如实告知单位和社区,执法者难道还要扣车、扣人不成?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将违章信息抄告单位或社区,并由单位或社区进行通报,相当于对违章者进行羞辱,号召大家进行批评和嘲笑。在某种意义上,这其实是一种“羞辱刑”,或者说也是一种“游街示众”,与一些执法者将犯罪嫌疑人、性工作者游街示众属于同一性质。我们知道,性工作者固然违法,但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并不包括人格羞辱这一项,所以她不应被游街示众,执法者也无权这样做,否则就是知法犯法。同样,交通违章固然应受处罚,但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并不包括号召群众进行批评和嘲笑这一项,所以抄告单位或社区进行通报,严格来说属于知法犯法。(晏扬)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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