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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小产权房”需区别对待不能一拆了之

2012-10-15 07:4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最为恰当的做法是给“小产权”房一条出路。如,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在期限后建的要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并补缴税费;而之前建好的房子需要分类对待,符合一定条件的要进行逐步规范化,严重违法的虽然要拆除,但不能让买房人独自买单。

  近日,北京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表示,对京城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要立即叫停,坚决处理。同时,对于历史上多年形成的“小产权房”,将分类研究处理办法。这是北京继其国土局此前对外公布79处小产权住宅名单之后又一新招。(见《21世纪经济报道》)

  “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的商品房。因其产权只有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承认,而法律上不承认,一“出生”就背负着非法的身份。但是,一个庞大的“小产权房”市场在全国各地兴起了。正如西南大学教授、重庆市政协常委、重庆市国土局原副局长邱道持所言:“全国各地都有这种现象,估计在重庆郊区和乡镇地区,小产权房和商品房平分天下”。城市房价高,农民工、拆迁户、刚毕业的大学生等买不起商品房的人要解决安居问题,只能选择购买小产权房。有媒体统计,北京市“小产权房”约占全市商品房总量的20%~40%;深圳市这一比重更高,要占到50%~70%。如此多的民众住在“小产权房”里,任何政府都不可能“一拆了事”。如果强制拆除了“小产权房”,居住在这里的民众又该住到哪里呢?所以,对“小产权房”只能区别对待、分类处理,这是最务实、最稳妥的处理方法。

  对“小产权房”的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倘若不是出于无奈,傻瓜才愿意去购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在城市管网配套设施不全的城乡接合部,不但公共设施落后,还拿不到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但是,“小产权房”的“茁壮成长”并非这一年两年,小产权房的隐藏风险也不是一天两天,为何政府非要等到“星火燎原”才想起“发威问罪”呢?禁而不绝的现实一再表明,“小产权房”绝对不能简单“清理”了之,也“清理不干净”。

  规模如此庞大的小产权房,在利益链上,不仅有买房人、开发商、村集体,还包括乡镇政府,甚至更高一级政府。正如河北某村的一位村民所言:“我们村建这些新房的老板都有来头,有的是乡镇领导的亲戚。还有的是北京有名的民营企业老板。”“小产权房”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对已经建起出售、并已入住的房子进行强拆,恐怕还会引发社会矛盾。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就历史形成的小产权房,北京将如何分类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尚未出台,“小产权房”的业主都还在忐忑不安地等待着。但是,笔者认为,“小产权房”是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特定产物。如何解决“小产权房”,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应当慎重处置。

  事实上,“小产权”不是无产权,乡产权也好,村产权也好,产权单位都是国家认可的基层政府和组织,而基层政府和组织同“小产权房”业主签署购房合同所加盖的印鉴就是最好的“产权证明”。

  针对“小产权房”这一特殊的商品,政府应当以积极、稳妥、合理的办法来妥善解决,不仅需要谨慎的技术操作,更需要超然的政治智慧,尤需多一点“风物长宜放眼量”的历史眼光,坚决不能简单地一拆了之,而最为恰当的做法是给“小产权”房一条出路。如,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后建的小产权房要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并补缴税费;而之前已经建好的房子,需要分类对待,符合一定条件的要进行逐步规范化。

  当然,对建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上的“小产权房”,应坚决予以拆除,还原土地本来的用途。对“小产权”的别墅洋房,尤其应当强制拆除。同时,不但要依法追究开发企业、乡(镇)村党政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还应责令开发企业、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按市价返还“小产权房”业主的购房款,避免“小产权房”拆除后业主血本无归。(刘英团)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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