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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不必纠结于免征额 完善机制是关键

2012-11-20 08:02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日前,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原主任王健在国际金融论坛(IFF)第九届全球年会关于“中国收入分配症结与出路”的专题会议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至一万元。

  这里所说的个税“起征点”其实是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亦即免征额。王健提出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一万元,是从增强居民消费能力,降低征收成本的角度出发的。其实,个税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而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两极分化日益加剧,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矛盾,正需要个税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以减缓这一突出的社会矛盾。

  然而,在现行个税制度下,哪怕一个人要养活多名家庭成员,但只要他的收入超过了免征额,就必须与养活家庭成员比他少得多的人一样纳税,这才是现行个税制度存在的最大不公。笔者认为,提高个税免征额只是个税改革的权宜之计,个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并不应该局限在提高现行的以个人为主体征收的个税免征额上,而应该将个税征收的主体由现行的个人改为家庭,这样才能使个税征收更合情理、更趋人性化,也是最彻底的改革。改革现行的个税分类征管模式,推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已经多次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只有坚持这样的改革方向,才有利于过渡到按家庭计征个税。

  虽然这项改革的成本较高,如果实行按家庭征税,必须摒弃长期以来的“代扣代缴”征管模式,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申报制度、收入信息监控系统和共享平台,会牵扯有关部门很大的精力、花费很大的征管成本,但却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个税因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的问题,使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以利于抑制两极分化,减缓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长治久安。

  因此,在个税改革的问题上,我们不必再纠结于调整免征额,也不必纠结于征收成本,而应该坚持“十二五”规划确立的改革大方向: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即结合税收征管环境的改善,促进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型。(赵若昀)

责编: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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