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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则徐:是否燃放鞭炮应该基于公民自觉

2013-02-16 15:18 来源:南方都市报

  几乎每年春节前后,舆论都会发生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争论,或主张,或反对,不一而足。但是,当以“禁止”或“不禁止”为核心进行讨论时,舆论的思维可能就已经进入了一个误区。无论是“禁止”还是“不禁止”,其诉求目标都是政府公权力,而不是公民自身的权利,因为公民本身并不存在“禁止”或“不禁止”的权力。

  燃放烟花爆竹本是中国民俗。即使有些人以为这是一种恶俗,但总还得要承认其作为一种民俗的客观事实。一切民俗既然成其为“俗”,便有其文化的正当性,但正当的未必就一定是善的,或未必就一定是不包含有恶的因素的。正当,所以不可以简单给予禁止。倘若恶的因素较多,便需要移风易俗。由于在历史演变中许多风俗往往会呈现出不适应于新时代的恶的因素,所以任何民族的风俗都不会固定不变,一面有继承,一面有风化更易。中国曾经有广泛的野合风俗,孔子就是这种风俗的产儿,但孔子之所以当时就被认为出身卑贱,便是中国人那时已经进入到了抛弃野合之俗的阶段,但到了民国在西南地区尚有野合残存。有恶的因素,称之为恶俗未尝不可,但恶俗也是民俗,断然就给予禁止,乃是使用公权力对民间生活方式的粗暴干涉。移风易俗终究还是需要依赖于民众的自觉,需要有风化迁移的缓变时间。

  以为有恶的因素,或以为是恶俗,就不承认属于民俗,把民俗看做必须绝对的善,乃是极端主义。中国古代发明中,对世界历史影响最大的当数火药的发明。火药的发明在宋朝结出两个果实,一是火炮,二是爆竹。当蒙古人把骑兵作战艺术推到巅峰时,宋朝也为未来终结骑兵奠定了伟大基础。宋朝人同时也奠定了中国燃放烟花爆竹的风俗基础,历千年不衰落,演变为今天世界性的灿烂烟花。宋朝以后火炮在中国的不进步,结果是接过了火炮技术的西方回过头来轰开中国大门。倘若中国今天放弃燃放烟花爆竹的民俗,若干年后中国人就将蜂拥到外国去观看烟花。因为有火灾,有伤人,就祈求公权力断然给予禁止,或者看不到有火灾、伤人,而没有约束地放任,终究是一个极端与另一个极端的选择,而不知道有第三条道路的探索。

  其实当在中国议论禁止或不禁止的时候,对官方并没有真正的约束力。在中国西南地区,官方组织有正月初三、正月十五、三月初三等名目的花炮节。1991年起,湖南官方组织有中国浏阳国际花炮节。与湖南一样属于主要花炮生产地的江西,官方组织有中国(上栗)国际花炮文化节。规模最大的,当数2000年开始举办的上海国际音乐烟花节。其它还有杭州西湖国际烟花大会、大连烟花爆竹节、上海金山国际沙滩音乐烟花节、三亚音乐烟花节等等。政府有盛典,燃放烟花爆竹几乎是不可缺少的节目。所以,所谓禁止不禁止,不过是针对民众才有效力。官方想燃放,在什么地方都可以,而且偏偏找最热闹的地方去,上海官方是在浦东世纪公园燃放,杭州官方是在西湖燃放,平头百姓可以去世纪公园、西湖燃放吗?

  民俗民俗,载体在民,而非政府。其兴衰只能是决定于人民自身,在现代就是决定于公民自身的意识。公民意识不是祈求公权力,而是依赖于自身的自觉。倘若以为燃放烟花爆竹是恶俗,是自己不能接受和参与的,就要从自己做起,而不是一边捂着耳朵、戴着口罩,一边燃放,也不是一边责骂,一边涌进人流去欢呼什么盛典礼花。(顾则徐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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