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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投资者维权诉讼不需要他人代劳

2013-03-18 10:20 来源:新京报

  目前投资者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并不是因为监管部门缺少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不能对其行使监管权力,而是在整个市场的制度设计上过度地偏向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使投资者的权益伸张无从发挥。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在日前发布的“答投资者问”中说,证监会近期批准设立了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保局的说法,“中证发展”是专门从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机构,它将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途径建立投资者权利代理机制,帮助投资者维权。

  “中证发展”为了达到维权的目的,准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这等于告诉我们,在此之前我国资本市场之所以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力度不够,一个要害问题是证监会手里没有这个公司的股票,因此它不能向上市公司提出主张。

  这显然让人难以理解。因为,证监会行使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权,是国家赋予的一种权力,并不需要持有某一个公司的股权。如果过于强调这一点,反而会掩盖监管部门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对投资者应负的责任。

  “中证发展”既然需要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那么,它购买股票所动用的资金来自何方?这个公司如果是由一些机构投资组建,那么它必须向它的股东负责,难以体现其公益性。而如果由国家财政投资,那么当它买进某一公司股票的时候,即使买进量很少,事实上也就使国家财政承受了股市应该有的风险。

  股票投资本身是一种利益博弈行为,不以盈利为目标的股票买卖,也就决定了“中证发展”并不会产生像普通投资者受骗上当那样的切肤之痛,因此它也就不会产生在利益驱动之下的维权诉求。

  监管机构建立这样一个机构的目的,是为了代理投资者维权,但是,如果它自身没有产生维权的需求,又如何能够帮助投资者维权呢?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投资者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并不是因为监管部门缺少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不能对其行使监管权力,而是在整个市场的制度设计上过度地偏向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使投资者的权益伸张无从发挥。

  按理来说,投资者手里已经有了股票,他们一旦受到上市公司的欺诈,完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起来寻求法律支持,但尽管不断有舆论呼吁,时至今日,投资者的集团诉讼仍然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这种制度设计得不到改变,“中证发展”又何以帮投资者维权?

  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如果真有心帮助投资者维权,更重要的行动是对投资者的法律诉讼给予强有力的支持,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取消在投资者维权诉讼方面设置的一些前提条件,而不是再给司法部门限制投资者维权设置前置条件提供可能性。(周俊生)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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