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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收受礼金罪”是多此一举

2014-12-02 09:59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摘要] 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9月28日《京华时报》)  按照现行的刑法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9月28日《京华时报》)

  按照现行的刑法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收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也正是因此,对于那些看似没有目的的礼金、有价证券,官员收受了似乎就不构成受贿罪。这确实是一个难题,相关部门也曾屡次致力于解决。中办、国办早就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因为只是违纪,执行较难、效果不力。

  如此看来,修改刑法设立“收受礼金罪”似乎有必要,最起码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当然,设立该罪名,也算是个治理思路。但是法律是国之重器,特别是刑法修改的次数其实已经不少,如果不是特别必要,动辄修改其实并非最好的选择。

  事实上,“收受礼金罪”本身就是个颇具中国特色的罪名。从立法的迫切和技术上讲,本身的必要性就有待商榷。受贿,本来就分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两大类。这在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是这样进行规定的,中国刑法对“受贿”的定义,相较来说过于狭隘。我们太强调受贿罪必须为他人谋利,以至于才有了对似乎没有目的,只是出于社交和维系关系目的的礼金、红包、礼物等无法定罪。如果非要说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将收受一定金额的礼金礼物定义为受贿,难道不是比“收受礼金罪”更有震慑作用吗?

  道理很简单,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看似没有目的的礼物、礼金、红包,时间长了,金额大了,目的难道不是明摆着的吗?最起码也会影响官员的感情偏好和个人决定。哪怕真的是简单的社交、馈赠目的,这也破坏了社会风气。而且,对受贿的狭隘定义,混淆了受贿逻辑,也不利于廉洁文化的培育,对腐败本身就该零容忍。非要将“受贿罪”和“收受礼金罪”区别开来,不仅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也容易滋长真的收受贿赂,甚至主动索贿。

  设置“收受礼金罪”确实没有必要,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很简单,对受贿罪的定义进行修改即可。如上所述,对于受贿的两分法,国际上有成熟的经验。只要礼金、礼物超过一定的金额,就不再是普通的礼尚往来,而是应按行贿受贿处理。修改“受贿罪”其实也是完善刑法,和国际接轨,健全我们治理腐败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我们更应该探讨的是,最大多少金额的礼金、礼物就该构成受贿。(张燕)

(责任编辑:刘大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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