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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遭胁迫杀人背后的民意与法意

2015-11-18 10:48 来源:京华时报

[摘要] 章虽为被胁迫杀人,但在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生命换取生命,不能以刑事中的小件换取大件作为免刑条件。

  从过往发生的同类案件来看,有的是不起诉,有的是起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或有罪免责。鉴于此案正在侦办中,现在来谈被胁迫杀人者的罪与罚不免为时尚早。

  昨天,四川宜宾首富遭绑架勒索、胁迫杀人一事引发舆论热议。据宜宾警方通报:受害人章某某自述其于11月10日晚9时许,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目前,警方已将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如果没有“胁迫杀人”的情节,这将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绑架勒索案。人质安全、嫌犯被抓,也算是绑架案里最好的结局之一了。绑匪自有司法制裁,但被胁迫杀人的被绑架者又该当何罪呢?报道称,目前章某某仍在公司正常上班。舆论喧嚣中,网友最为不解的也正在这儿:难道富豪被胁迫杀人之后,就不需要对杀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吗?

  鉴于此案正在侦办中,现在来谈被胁迫杀人者的罪与罚不免为时尚早。但章某某仍正常上班,并不意味着他就不需承担法律责任。易言之,即便章某某要为其“杀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他也享有在庭审前不被羁押的权利。对嫌疑人采取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除法律要件之外,还以“必要性”为前提。审前羁押的主要作用,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发生新的社会危害。章某某虽然涉嫌“杀人”,但其被胁迫杀人与主动杀人等暴力犯罪行为在社会危险性上相距甚远,同时作为绑架案受害人的章某某也没有防碍诉讼顺利进行的理由。允许其“正常上班”对于刑事司法而言,亦属正常。

  其实,被胁迫杀人案近年来间或有之,每次媒体披露此类案件,总会引发激烈争议。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意见有三个,即犯罪工具说、紧急避险说和胁从犯说。“犯罪工具说”认为,被胁迫杀人者已经失去了意志自由,完全沦为胁迫者的犯罪工具,所以犯罪结果应由“工具”的使用者即胁迫者来承担。“紧急避险说”认为,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牺牲一个较小的法益来保护另一个较大的法益。“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应认定采取紧急避险的被胁迫者无罪。“胁从犯说”认为,被胁迫者虽然人身自由受困,但他仍有选择杀人或不杀人的部分意志自由,故应将被胁迫杀人者看成是胁迫者的胁从犯。

  从过往发生的同类案件来看,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意见并不一致:有的是不起诉,有的是起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或有罪免责。宜宾这起“被胁迫杀人案”将走向何方,仍需当地司法机关来最终解答。那些质疑“杀人竟无责”的网友们,不妨再等等看。(王琳)

(责任编辑:张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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