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发生纠纷不能开除了事

2015-06-10 08:24 来源:长沙晚报

  日前,安徽蚌埠市怀远县教育局发布了一份处罚决定,决定显示,因当地包集中学的梁老师在上课时,发现有学生在其背后贴了张“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还在上面配有乌龟形象,梁老师觉得受到侮辱,与这名学生扭打起来。6月4日,教育部门因梁老师体罚学生将其开除。开除决定作出后,很多教师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罚有处理过重的嫌疑。(6月8日《安徽商报》)

  我国教育法早已明确规定,老师不得体罚学生。但笔者认为,师生两者因被侮辱等事而引起双方情绪过激并扭打在一起,不应归类到“体罚”的界限里去,而应属于纠纷行为。另外,根据教师法,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者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那么梁老师是否经常体罚学生?若是,则解聘有理;若不是,为什么不先进行教育就一棒子打死?

  当然,梁老师与学生扭打一处,实在有损师者形象,需知“德高为师,身正为范”,面对已经发生的奚落侮辱,只有稳住阵脚,以德服人,心战为上,兵战为下。师生相处,又非攻城,用拳脚只能带来更大的反弹,将事情拉到更加糟糕的地步。现在是强调个人权利的时代,学生的自主意识增强了,而在体罚等惩罚措施被取缔之后,教育的合理惩戒措施却还未建立,教师的威严感在降低,的确存在学生越来越不好管的现象。对此,面对“不好管的、反叛的”学生,老师更应学会控制情绪,用合理、适当、多元化的惩戒方式,让学生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这才是最终目的。

  另一方面,尊师重教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学生侮辱老师在先,既然老师已被处理,那么对学生呢?如果对学生侮辱老师的行为没任何惩戒,那么师者的尊严何在?今后的老师们还有谁敢管孩子?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成为老师的教育理念,最终受伤吃亏的只能是孩子,只能是教育。

  笔者建议,教育部门应建立系统的、合理的、被社会和家长广泛接受的惩戒体系,构设合理惩戒的框架,让老师知道惩戒的量度在哪里。否则,在每每强调学生个体权利意识之后,又如何让学生学会规则和服从?学生调皮在所难免,在学生违规之后,老师该拿什么来让学生知错就改,这是一个问题。(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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