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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纪”岂可妄言“守法”

2015-11-13 11:40 来源:映象网

[摘要] 中国共产党治下的干部,身份上实现了从古代“父母”到当今“公仆”的转变,理当工作讲奉献,生活作楷模,无论何时何地都要牢记自己的身份,注重自己的形象。

  从基层法院法警,通过努力一步步成长为基层法院院长,中级法院副院长,市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福建省南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娄彩敏走了34年。而从破纪到破法,他只用了短短几年时间。纪委找他谈话,他一进来就大大咧咧地说,我是检察院的一把手,肯定没有违法的事,但违纪的事有。在他眼里,认为守法是底线,其他都是小事。(11月12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法” 与“纪”,是彼此相连的姊妹,明张居正《请戒谕群臣疏》云:“以朝廷为必可背,以法纪为必可干,则我祖宗宪典甚严,朕不敢赦。”我们常说的“遵纪守法”,粗看就是一个并列结构的短语,可仔细琢磨,就会发现这个短语前后的意思并非并列,而是地道的因果或条件。也就是说,因为遵了“纪”,所以守住了“法”;或说,只有遵了“纪”,才能守住“法”。像娄彩敏那样“肯定没有违法的事,但违纪的事有”,就已经此地无银了,因为原因和条件都具备了,“违法”就是必然的结果。

  古人云:“一室之不治,何以天下家国为?”是从正面阐述做大事者当小事做起;而“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就是从反面阐明了小错不可犯的道理。“小时偷针”只算 “违纪”,而“长大偷金”肯定是“违法”的。这样的道理,普通民众都了然于心,作为领导干部难道还糊涂不成?一言蔽之,明知故犯罢了。

  中国共产党治下的干部,身份上实现了从古代“父母”到当今“公仆”的转变,理当工作讲奉献,生活作楷模,无论何时何地都要牢记自己的身份,注重自己的形象。对党员干部应当具备的灵魂素养,自当“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像娄彩敏这样认为自己“违纪”不“违法”的思维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灵魂深处的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像检察院这样执法部门,让这样“跋扈”的匪性十足的官员来领导,真真有些令人叹息,这让部属下级情何以堪,让需要检察院主持公道的百姓情何以堪!

  娄彩敏心中的“违纪”,初时就是几顿饭、几杯酒,几个小红包、几件小礼物,殊不知,从这些“小节”开始,就一步步走向“违法”的深渊。当然,这基本是落马官员们的人生走向,可惜的是,他们也基本都是“落马”后才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俗语云“杀鸡儆猴”,近年来所杀的“鸡”已不再少数,而“猴”们似乎还在抱侥幸心理,歧途做漏网之“猴”。这般的心态,已经和党的原则相悖甚远了。在这条反向的路上,他们继续着“违纪”的行为,丝毫不思悔改,把人民给予的权力用于自己的欺行霸市,用于自己的八面威风。到这个份儿上,还仅仅是“违纪”么!

  为官者,当以“德”为先;而高尚的道德又是从生活细节开始的。“扫一室”者,不一定能“扫天下”;而扫不好“一室”者,一定不能“扫天下”。周总理在一夜的工作后,还不忘把客人带歪的小转椅扶正,这就是严谨的工作作风。在生活中时时注意规范自己言行的人,就少有“违纪”。即使偶有“违纪”,只要善于发现,善于改正,就走不到“违法”的境地。倘若意识中就对自己姑息迁就,那悬崖上的马缰是勒不住的。

  韩非子说:“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国之“常法”,就包含了“纪”与“法”两个互为因果、条件关系的因素。说不“遵纪”,但要“守法”,那是妄言,是站不住脚的“强盗逻辑”而已。一个人是不可能永远不“违纪”的,关键是“违纪”之后能否认识、改正。若一味放纵自己的“违纪”,离“违法”也就不远了。(何竹梅)

(责任编辑:张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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