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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就属于恶意消费

2016-03-09 11:32 来源:映象网

[摘要] 如果把所有的职业打假都划归到恶意消费范畴,这肯定不利于规范市场,不利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售假行为的怂恿。

  今年年初,王先生网购9件“维多利亚的秘密”文胸,后发现文胸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将王府井百货北京网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2070元并三倍赔偿。3月4日上午,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承认商品有瑕疵但不认可是欺诈,同意退货拒绝赔偿,并称王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属于恶意消费。王先生则称,文胸是给女友买的。(3月7日 《京华时报》)

  如果不出意外,这起案件会以王先生胜诉而结案。可是,其中的一个细节耐人寻味——网店称王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属于恶意消费。而王先生呢?坚决反对这一说法,否认自己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恶意消费,文胸是买给女友的。且不论王先生是否属于职业打假人,我们想知道:职业打假怎么就属于恶意消费了?

  网店称王先生是职业打假人,肯定是为了逃避法律惩罚。不过,一个“职业打假人“就能影响案件的性质吗?原来,学术界对”职业打假人“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有人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只要商品质量有问题,消法就应该保护;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成了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有了这种争议,有些职业打假人的索赔案件最终败诉了。

  如果把所有的职业打假都划归到恶意消费范畴,这肯定不利于规范市场,不利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售假行为的怂恿。事实上,很多的法律界人士支持知假买假,支持职业打假人,因为他们的存在,对规范市场非常有益,而且从法律角度看,单纯地知假买假并非恶意消费。不过,需要明确的是,一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也是处罚法律的,比如,有些人知假买假不是为了打假,不走法律途径,而是通过曝光等借口,要挟售假者私下解决,获取利益。

  打假不易,政府职能部门无法顾及所有商品的质量问题,必须依靠消费者积极参与。可是,消费者依法维权很麻烦,费时费力,又充满了不确定性,很多消费者选择了忍气吞声。我们是消费大国,却不是产品质量强国,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工作报告中首提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机制“,其实就是对产品质量的关注。从这个角度分析,我们不应随意给职业打假扣“恶意消费“的帽子,职业打假人也应有春天。(黄齐超)

(责任编辑:张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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