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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须纳税:请勿罔顾“沸腾的民意”

2012-03-04 08:43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提要:从“月饼税”到“加班税”,现在纳税人是谈税“色”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指出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使广大市民大呼伤不起。

    日前,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做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

  近年来,每逢一项新税种或税目面世,似乎都会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公众发泄怨气的对象。加班费也是工资报酬,也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原本是个常识性的问题,但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对这条常识性的解答,却引起网络热议,并引来了网友们普遍的不满。

  众所周知,一般节日要加班的人大多是工薪族。“加班税”虽然有法可依,却让工薪族感情上普遍难以接受。加班费是这些工薪族牺牲法定休息时间、牺牲与家人团聚时刻,辛辛苦苦的加班劳动所得,很多甚至并非劳动者本人意愿,即便如此,能按规定拿到足额加班费的人也不多;而且加班者多半是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的从业者,区区加班费其实就是血汗钱。可以说,加班税是合法,但如果不考虑现实情况和普通人的感受,它就显得不合理,也不合情。

  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09亿元,同比增长25.2%,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7%。“加班税”这样的税收收入,也许只占个人所得税非常微小的一部分,但对普通工薪阶层来说,其感情伤害却是巨大的。对庞大的税收收入来讲,这无疑是“蝇头小利”,对于房价居高不下,物价飞涨压力之下的工薪族来讲,无疑是在徒增他们对税负的敏感,尽管“加班税”对于工薪族来讲,也算不上太大的支出。

  税负转换国民福利迟缓,使广大纳税人只有‘痛感’,而无‘快感’。造成这种焦虑的背后,是对税负公平的渴望。而相关部门在制定“税法”的同时,是否也能兼顾公众的感情?如今中秋都有了“月饼税”,那么端午会不会有“粽子税”?元宵会不会有“汤圆税”?

  所以,加班费征税看上去似乎合情合理,然而在许多民众普遍连节假日加班工资都无法获得的情形下,只强调公民缴纳个税的义务,不仅违背法律精神,也是对人性关怀的缺失。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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