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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立法本意严惩 "恶法"称号有点冤

2012-06-15 10:48 来源:南方周末

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说起来确实很容易。

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说起来确实很容易。 (叶绿/CFP/图)

  被指为放纵犯罪、为权贵提供“免死通道”的嫖宿幼女罪,立法本意却是严惩。实际上,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高于普通的强奸罪,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情节严重的嫖宿行为,并不排除可适用强奸罪“从重处罚”。

  性、官员、有钱人,涉世未深的在校女生,让中国刑法典里一个不起眼的罪名,为千夫所指。

  2012年5月底,盛产五金工匠的浙江永康,包括市人大代表和企业主在内的几名嫌疑人,卷入了一场对在校女生的性侵事件。当地警方称这是一起介绍卖淫案件,涉案人被认为“涉嫌嫖娼”。

  有限的公开信息中,受害人是否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目前尚不得而知。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往往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

  公众已经按捺不住担忧:涉案的官员和商人,是否会以“嫖宿幼女罪”被追诉?在他们看来,如果以此罪起诉,意味着这伙罪该万死的禽兽不仅可以逃过一死,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

  从贵州习水到陕西略阳,再到如今的浙江永康,频发的性侵事件背后,人们开始越发不满1997年写入刑法典的那条罪名——嫖宿幼女罪。

  可能的立法原意:减少死刑、严惩嫖幼

  嫖宿幼女,从字面上让不少人条件反射式地反感。2012年的儿童节当天,作家韩寒撰文质问:“幼女就是幼女,强奸就是强奸,什么叫嫖宿幼女?”他说:这是恶法,必须取消。

  说到恶法,想必当年的立法者都会大呼冤枉。南方周末记者遍寻参与立法的人士和立法资料发现,提出这个罪名的出发点,带有严惩罪恶的成分。

  “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一罪名独立出来,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被法律规制。内容完全一致: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1996年刑法修订启动,参与修订工作的刑法学者高铭暄回忆,立法工作机关曾将上述规定(嫖宿按强奸论处),直接移植进1996年8月8日的刑法分则修改草稿及之后的一些稿本中,直至1996年12月中旬的草案,也仅有用语的微调。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发现,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

  12天之后,形势逆转。1997年3月13日,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第二天下午,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那条现在引发轩然大波的罪名,藏身于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是“横空出世”,还是在之前的草稿中出现过,目前在公开资料中难以考证。

  立法机关有限的阐释,刊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1997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官方强调,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增设罪名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刑法学界普遍认可官方的这一解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分析,当年的单独成罪,的确有严惩嫖宿幼女行为的目的,所以起刑点就是5年,这在刑法较为少见——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对立法原意的其他解读,一种观点是,有必要对强奸和嫖宿作区分。

  立法释义

第三百六十条: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且对幼女的思想具有极大的腐蚀作用,使有不良习性的幼女在卖淫泥潭中越陷越深,有的幼女被染上性病贻害终生。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本款将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本款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嫖宿幼女的行为,无论嫖客是否明知嫖宿对象是幼女,均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说,1997年之前,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个案,一些不满14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自己也谎报年龄,且属于自愿行为,将这类案子视为“强奸”,在法律制定者看来有不妥之处。各地司法机关也有些拿不准,曾请示到最高法院。

  “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北大教授陈兴良主编的《罪名指南》一书透露,1997年刑法修改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主张。“对这个主张,立法机关非常重视,认真讨论后,认为应当采纳。”

  “当年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北大刑法学教授储槐植回忆,强奸罪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类,单独设立嫖幼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表明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刑法学界大多数是赞成的”。

  对立法原意的另一种推理是:减少死刑。

  1997刑法修订时,减少死刑是重要主题之一。周光权表示,此前将嫖宿幼女以强奸罪论处,最高可判死刑,实际上判死刑的也不多,“嫖宿幼女罪单独成罪,不再挂死刑,也是考虑到国际上减少死刑的压力。”国内一位刑法学泰斗在私下场合也曾证实:嫖宿幼女分离出来,主要是考虑到死刑。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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