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承担各方争执
“银行简单开除了事,我们认为不公平,张丽是银行员工我们才相信她,放心让她代为理财的,若是担保公司、民间高利贷,我们不会参与的。”当事人高先生向记者坦言。
“最令人不解的是,去年10月23日张丽出逃前,还分别给我们汇入利息,结果下午她的丈夫就告知我们张丽跑了。”高先生表示,“张丽自2007年开始操作我们的资金,银行竟然4年内毫不知情。”
不过,交行温州市分行办公室主任陈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张丽已不再是交行的员工了,此事与交行没关系。”“张丽利用交行的名声增加客户的信任度,此举属于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交行总行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潘建宇认为,张丽利用银行这个平台,进行非法的活动。“但具体的定性还有待于公安机关侦查,到底是涉嫌集资诈骗还是涉嫌非法吸收存款。”
他认为此案有两个特征区别于以往的民间借贷案,“张丽以银行为平台,推荐所谓内部理财;其次投资方向是帮助企业垫资还贷,垫资还贷按常人理解还算是比较安全的投资方向。”
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陈广律师认为,目前很难判断银行是否有责任,需要等待张丽到案才能定夺。“看张丽占用银行多少资源,若交行内部确有人参与协同作案,那交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裴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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