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生性关系后 将女子杀死称受被害者所托

2012-04-16 07:36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男子李建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后,将对方杀死,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近日,李建表示杀人是受被害人所托,属事出有因,上诉要求轻判。

  受害者身首异处

  2010年11月9日20时左右,家住密云县城、56岁的妇女王梅(化名),出门买方便面后就再也没有回来。

  其丈夫报警时证实,王梅离家时身上只带了一块石英手表、一串钥匙、一张公交卡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

  两周后,有人在密云县白檀村一小树林内发现了一具无头女尸,内脏缺失,人头骨出现在尸体不远处。

  警方很快确认,该女尸为王梅。

  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王梅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死亡。但因内脏、头面部的皮肤等部分缺失,失去检验条件,不排除机械性窒息、失血性休克等死亡原因。此外,王梅下体出现精斑。

  死者家属获赔58万元

  接到报案后,2010年11月28日,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将家住密云县新城子镇的农民李建控制,在其身上发现王梅家单元门和房门的钥匙。同时,警方确认王梅尸体上的精斑系李建所留。

  据了解,李建曾经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分别获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11月刚刚刑满释放。

  到案后,李建供述,事发当天22时许,他在密云县一个丁字路口偶遇王梅,后将王梅带到了一小树林,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用双手掐她的脖子,又用一硬物用力砸她的头部,将王杀死。作案后,其用土、树叶、石块将王梅尸体掩盖后逃离了现场。

  一审法院认定,李建因犯罪被判刑后不思悔改,释放五年内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李建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本案事出有因、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

  ■ 上诉理由

  “被告人缺乏杀人动机”

  王梅失踪后,其丈夫及儿子报案时曾表示,近两三年,王梅夫妇经常因家庭矛盾争执,她也曾多次离家出走,并还有过轻生念头。

  李建的辩护人认为,李建缺乏杀人犯罪的动机。

  “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都不认为被告人有强奸行为,其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被害人身上又无钱财,被告人有什么动机去杀害被害人呢?”辩护人表示,除王梅家属反映的情况外,李建也曾经提到,遇到王梅后,王梅没有回家而是与李建边走边交谈,还谈及自己母亲刚刚去世,之后让李建杀死她。“这一系列反常行为显示出,被害人极有可能已有轻生的打算。”辩护人提出,如没外因,李建杀人动机无法解释。

  因此,辩护人认为,李建杀人是受被害人所托。

责编:周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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