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不堪“性骚扰” 报复雇主偷走其财物被判刑

2012-06-11 08:08 来源:北方网

  天津北方网讯:保姆不堪“性骚扰”,为报复盗窃雇主家首饰及现金,七年后落网。雇主声称当年还丢失两枚钻戒,但保姆矢口否认。日前,法院开庭审理,因雇主没有旁证,对钻戒不予认定,一审判处保姆有期徒刑4年,罚金2万元。

  女子郑某来自河南,2004年春天,经同乡介绍来到吴某家当保姆,包吃包住。一日,雇主一家外出,转天早上才回来。然而当晚郑某干完活准备睡觉时,吴某却满身酒气地回来了。进屋后,吴某让郑某给他倒杯水醒酒。郑某递水杯时,吴某却一把抓住她的手,往自己怀里拉,边搂抱、亲吻边进行言语挑逗。郑某挣脱中称要将此事告诉吴某的妻子,吴某只好作罢。

  郑某越想越生气,遂暗下决心要实施报复。几天后的一个上午,郑某打扫吴某夫妇卧室时发现保险柜上插着钥匙,便将保险柜内的首饰连同1万元现金拿走,并逃出了吴家。后吴某报案,称被盗物为现金1万元和价值5.6万余元的黄金项链、铂金手链、钻石戒指等。

  郑某贱卖赃物,过起东躲西藏的生活,2011年12月,终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指控郑某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涉案价值为6.6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6年8个月至8年6个月”。

  法院审理中,行通律师事务所王秀杰律师作为郑某的辩护人提出,郑某承认盗窃现金1万元和价值2.6万余元的黄金、铂金首饰,但不承认窃走价值3万元的两枚钻戒,这两枚钻戒只有吴某的陈述,无物价鉴定部门鉴定,也无发票或照片等其他证据,故不应予以认定。王秀杰提出,郑某系初犯、偶犯,遭遇“性骚扰”是犯罪的直接诱因,被害人也具有一定过错,希望法庭对郑某从轻处罚。法院认定郑某涉案价值为3.6万元,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记者 解金钊)

责编:周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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