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五十名农场职工实名举报八年 牵出腐败窝案

2013-01-11 11:34 来源:法制日报

  非常案件

  南滨农场50名职工实名举报的要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352.9万元

  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50名职工,8年来不断公开实名举报原场长叶孙民等人存在重大经济问题,引起海南省纪委、检察机关的重视。经查,此案牵出继任场长蒋廷芹等人贪腐案及海口工商局原局长江鹤、海南南繁种子基地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邓孚孝等人行贿的窝案。

  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将叶孙民、蒋廷芹、江鹤(3人均为处级干部)、邓孚孝等人涉嫌受贿、行贿案件侦查终结后,于2011年提起公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叶孙民、蒋廷芹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10年;以行贿罪对江鹤、邓孚孝判处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鉴于此案系南滨农场50名职工实名举报的要案,且经秀英区检察院审查,该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352.9万元。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近日,海南省检察机关给举报人发放了31万元奖励。

  迫于生计

  职工举报场长贱卖土地

  国营南滨农场地处三亚市崖城镇境内的南海之滨,与著名风景区南山寺、大小洞天相接,是海南省最大反季节瓜菜基地和南繁育种基地,地势平坦、冬暖如春,宜居宜业宜游。

  “大伙实名举报场长非法出让土地,都是迫于生计实属无奈。”今年57岁的杨大安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他原是南滨农场第10生产队前哨队的职工,后调入农场割胶辅导组任割胶辅导员,后又调入农场工会任职。2003年前后,农场领导将3000多亩国有划拨土地非法转让,部分职工得不到妥善安置,无地可种,无工可做,生活陷入困境。

  王汉明今年60岁,原是广东汕头到海南农垦的知青,和杨大安一样,同是在南滨农场工作了40多年的老职工。他说,叶孙民从2000年至2008年担任场长期间,利用职权,低价出让大量土地给开发商建商品楼,从中谋取利益,跟随他的亲信也大发土地财。贫富悬殊严重,引发许多职工和群众的强烈不满。

  2004年,杨大安和王汉明、彭华盛、袁垦斌、何宗照等100多名农场职工,开始实名举报原场长叶孙民等人存在重大经济问题,涉嫌受贿、行贿、单位行贿等,后来举报人减少为50人。他们反映的情况得到了海南省纪委、省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曾多次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南滨农场进行调查。

  场长贪腐

  牵出继任场长及行贿者

  2010年7月,海南省纪委对叶孙民等立案调查,牵出继任场长蒋廷芹的贪腐犯罪问题。同年8月,叶孙民、蒋廷芹被海南省纪委调查,随后被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处理。

  案发前,叶孙民已于2008年9月调任海南农垦总局商务处任处长,案件属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范围。2011年年底,海口市检察院指定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侦办叶孙民等人系列贪腐窝案。

  经查,叶孙民于2000年至2008年担任南滨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低价非法转让大量土地给开发商建商品楼,为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18.3万元人民币、40万港币。在办案期间,叶孙民检举他人受贿行为,且上交129.6万元赃款,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

  随后,此案牵出了继任场长蒋廷芹的贪腐案以及海口市工商局原局长江鹤等人为搞房产项目的行贿案。

  另查,2008年,南滨农场又分别与海南海旅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南万宁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开发职工集资楼“南滨花园”小区和“椰林水乡”小区。2008年9月,蒋廷芹调任南滨农场场长,在任职期间3次收受“南滨花园”小区项目负责人许飞(另案处理)88万元,帮其扩大项目用地面积一倍,用于二期开发。蒋廷芹3次收受“椰林水乡”小区项目负责人邓孚孝(另案处理)11万元贿赂,承诺帮其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2009年12月底,蒋廷芹听到南滨农场职工举报的风声比较紧,便主动向省纪委上缴赃款5.2万元。2010年8月,海南省纪委调查该农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领导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时任海南南繁种子基地有限公司总经理、“椰林水乡”小区项目负责人邓孚孝,交代称其向蒋廷芹行贿11万元的事实。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为,蒋廷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93.8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对邓孚孝等行贿者判处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重新审查

  十余家开发商补交差价

  案发后,海南省农垦总局派出国土、审计、经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来到南滨农场,对叶孙民非法低价出让的几千亩土地重新丈量面积、评估地价,10多家房地产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2012年2月20日,海南省检察院将王汉明、杨大安等人请求兑现举报奖励的材料转交给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审查办理。经审查,该系列案件是由王汉明、杨大安、彭华盛等人举报,是要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352.9万元,其中追回赃款223.4万元,追回违法所得2320万元,追回土地款差价4809.5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大案。

  《海南省检察机关举报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举报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其中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认定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举报人才可获得举报奖励。物质奖励的金额为: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下的奖励。”

  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后,于2012年6月21日召开检委会讨论,认为王汉明、杨大安等49人有特别重大贡献,应给与重奖,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2012年7月2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奖励举报人3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这是海南省检察机关实施举报奖励以来,奖金最高的一次。

  鼓励举报

  49名实名举报人领奖励

  2012年12月6日,王汉明和杨大安等举报人将49人(50人中有一人自愿放弃奖金)自行达成的奖金分配协议及奖金分配表上报给秀英区检察院。经秀英区检察院领导审核,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同意按举报人自身达成的协议进行奖励。

  2012年12月17日,三亚市检察院协助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侦办叶孙民腐败窝案,派出4名检察官来到崖城镇检察室,与王汉明、杨大安等5名举报人代表见面。三亚市检察院检察官当场发放给王汉明、杨大安等49名举报人1万元奖金,并对王汉明等49名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表示感谢与勉励。

  2012年12月18日下午,秀英区检察院再次召集举报人召开座谈会,就举报奖励分配问题向举报人代表征求意见。会上,秀英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对王汉明、杨大安、彭华盛、袁垦斌、何宗照5名举报人代表进行了身份核实。5名举报人代表表示,奖金分配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奖金分配协议及奖金分配表上举报人的签名都是真实的。

  2012年12月24日,秀英区检察院将30万元奖金全部划拨到王汉明、杨大安、彭华盛等49名举报人所提交的个人银行账户。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3年1月3日,49名举报人已经领到了31万元奖励,在领取举报奖金时向办案的司法机关表示感谢。        (记者 邢东伟 吴晓锋)

责编:刘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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