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枪成“真枪” 不可不防!

2012-05-24 07:11 来源:大河报

  玩仿真枪的朋友注意了:持仿真枪也可能构成犯罪!

  不妨看看下面这个案例:灵宝一男子因私藏仿真枪,被依法逮捕

  □记者 房琳 通讯员 王宏杰

  “要是知道玩仿真枪也触犯法律,当初我绝对不会玩,更不会通过网络购买了。”今年24岁的张某面对着提审的办案检察官后悔不已。5月21日,张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灵宝市检察院依法逮捕。

  案情

  “军事迷”网购仿真枪,触犯法律

  今年24岁的张某是个军事迷。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别看他年纪不大,但研究枪支的年龄就有10年之久。

  据张某介绍说,今年正月,他在地摊上花1000元买了一支弹簧枪,“用了一段时间,感觉不过瘾,就上网搜索有关气枪的网站。”后与一个网名为“特战营”的卖家联系后,张某先后汇款1.6万元买了一支长枪和气手枪,卖家附带还赠送了5.5铅弹260发,二氧化碳气瓶二十多瓶(气瓶充当动力)。张某说:“他们是把枪支分解分好几次通过快递、物流邮寄过来的。我取货时也没用真名签字。”

  2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破获了网名为“特战营”的非法贩卖枪支案,缴获枪支、枪支配件一批及发往全国各地邮寄底单40份,其中就有涉及到灵宝市的邮寄单。4月9日,灵宝市公安人员通过物流公司订单上的电话号码锁定张某并将其抓获,在其住处查获仿真枪五支,铅弹2000余发。

  说法

  仿真枪达到枪支标准,持2把以上就是犯罪

  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枪弹鉴定,张某所持有的仿真枪中有三支枪支:M007长枪、竞技之王气手枪、QB上海工字长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杀伤力。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遂依法做出逮捕决定。

  检察官告诉记者,仿真枪达到枪支标准持2把以上就犯罪。

  建议

  仿真枪能否办证,纳入合法管理的渠道

  记者输入关键词“仿真枪”,在网上搜索发现,打着“销售仿真枪”旗号的网站非常多,上面的枪支型号也是五花八门。

  对此,检察官建议,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应对:

  首先,对于网络上销售仿真枪的非法广告,应加大打击力度,以减少违禁物品在网上形成的“地下市场”;其次,对于仿真枪和枪支鉴定标准的相关文件,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让其正确了解枪支知识,遵守相关法律;此外,也应对物流行业加以监管。

  而对爱枪迷来讲,也希望通过正规管理让他们真正合法地拥有仿真枪。比如,有爱枪迷就建议可否对达到一定杀伤力程度的仿真枪实行严格的生产、销售制度,进行编号、统一管理,并统一发放“仿真枪证”,纳入合法管理的渠道。

  相关链接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仿真枪认定标准》,仿真枪认定标准共三条: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仿真枪认定标准

  枪支认定标准

  至于什么是枪支,鉴定标准主要有: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酷似仿真枪的枪

  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

  从性能来看,这些仿真枪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大部分的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按照公安部颁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大于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可以判定为枪支。

责编:刘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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