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牵头成立工作小组 协调解决高速救援问题

2012-10-25 06:40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连日来,河南商报报道高速救援方面的诸多问题,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河南省政协委员赵克罗建议,省政府应建立高速救援服务工作指导小组,联合多部门规范高速救援行业。

  追问

  通知与条例,应该听谁的?

  根据2012年3月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高速施救服务该归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相关人士认为,根据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故发生后的清障应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负责。

  昨日上午,河南商报记者将疑问反映给了河南省公安厅宣传部门,一位工作人员称,对于《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问法规处相关人士,但上午该处负责人不在单位,“具体情况还是问省高速交警总队比较好,他们管高速交警这块儿。”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一工作人员称,《通知》不属于地方法规,而《条例》却是有法律效力的。

  观点

  1

  如果允许社会救援,请打破垄断

  河南商报发出救援问题的征集后,众多司机投诉他们在高速公路上,遇到的拖车费、停车费、修车费等收费不合理的问题。也有救援企业称,社会救援企业设备投入大,人员有风险,曾出现过救援人员因救援身亡的情况。对于高速救援收费问题,他们都希望有一个规范出来。

  在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杨朝聚看来,如果多家救援企业加入高速救援服务的竞争,在国家文件的规范下,高速救援价格就会日趋合理。“救援作为一种市场参与的公共服务,是允许企业有收益的,但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

  长期关注交通领域的河南省政协委员张朝祥也认为,高额施救费的根源在于垄断。他称,如果不能落实《通知》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救援队伍的要求,那各个权力部门就应该放开市场,提供更多的选择。“指定救援单位,而又不能落实规范,监管单位又不能有效监管,高速救援服务收费不乱才怪。”

  2

  可以找社会救援企业,但救援不能为了营利

  河南省政协委员赵克罗认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成立的前提就是要有救援能力,监管部门、安全部门都可以对其监督,这可以作为高速公路企业的一个门槛。如果实在无力投入,高速公路运营方可以找社会救援企业,但救援肯定不能是营利性的。“不仅仅是硬件设施的要求,还要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对他们进行救援方面的培训,以防发生二次事故。”

  3

  省政府牵头成立小组,协调解决

  赵克罗称,高速救援出现乱象的根源在于职责不清,体制不顺。河南商报记者走访多名熟悉高速救援服务工作的政府人士,他们对此说法也表示认同。

  高速公路越来越发达,车辆也越来越多,交通事故难免增多,赵克罗担忧,不能同步发展的高速救援将直接影响公众利益。在他看来,相关文件不能落实,利益单位则朝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解释法规、文件,但依照相关文件都可以看到某些部门行政不作为。

  “政府管理体制不顺畅,部门为了自身利益,不同程度地理解文件,这都需要管理部门重视,并深度调研。”他称,如果因为利益关系“扯皮”,省政府可以牵头成立一个小组,协调解决高速救援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记者 李政 张君瑞 实习生 刘诗泉)

责编:杨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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