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面积缩水3.884% 市民起诉开发商

2012-11-08 06:46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大河报讯 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36.56平方米的房子,交房时只有35.14平方米,面积误差比达3.884%,市民刘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开发商却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按套计价为由拒付赔款。11月7日,此案经郑州市和郑州高新区两级法院审理,最终驳回原告的诉求。

  新房面积缩水3.884%,市民起诉开发商

  2007年11月,市民刘某在郑东新区买了一套小户型住房。购房时,刘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36.56平方米,总价款近21万元。但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刘某才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只有35.14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1.4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达3.884%。

  为此,刘某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遂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双倍赔偿其多支付的购房款和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开发商辩称双方有约定,“按套计价”不违约

  面对原告诉求,开发商辩称:双方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按套(单元)计算,不存在面积误差问题,原告起诉所引用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不适用的处理方式。

  原告这才发现,双方在合同第四条约定了房屋按套计价,并在第五条约定了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约定”有效,判原告败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原告在购房时与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按套(单元)计算,并未约定单价,故不存在按平方米计价的问题。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房产证登记上核定的面积与合同中载明的面积有可能发生变更。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多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请求,与双方的约定不符,故法院不予支持。

  后案件上诉至郑州中院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为免纠纷,

  “按套计价”购房

  需谨慎、明确约定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提醒说:双方产生上述纠纷,主要还是因为按套销售商品房的做法,是在多年来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销售商品房之后新的商品房销售办法,现行的有关按套销售商品房的制度还有缺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要求标明房屋面积,但对面积缺少也没有任何制裁性约定。

  因此,商品房可以按面积计价销售,也可以按套计价销售。消费者一定要注意,如果选择按套计价,一定要约定好房屋面积的误差范围,以及处理方法等。如套内面积增减,在一定比例以内的,据实结算,单价按总房价除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面积增减在比例以外的,购房者可以退房,不退房的又如何处理等。具体如何约定双方一定要协商好,以避免出现纠纷。(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李建涛)

责编:蒋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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