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杞县俩小伙行凶杀人 有一人曾在沙发厂打工

2013-08-14 06:47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杞县俩小伙凌晨潜入沙发厂老板住室,持尖刀、手套将老板杀死,一审分别判两人死刑、死缓。8月9日,媒体报道此事后,引发网友讨论。

  昨天,记者对报道中的细节又进行多方了解,力求还原事情真相。

  行凶者只有一人曾在沙发厂打工

  2013年8月9日,某媒体报道了《3000元工资讨要未果 俩打工仔从“弱”到“恶”》一文。报道中提到,2012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杞县两名同乡刘行、刘金山携带尖刀、手套等作案工具,潜入郑州经开区一家沙发厂老板吴福莲的住室,将其杀害。

  经向当事双方了解,发现该报道部分细节与事实不符。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刘行经人介绍到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沙发厂打工。而被告人刘金山并非该沙发厂的工人。

  因此报道不实之处,本报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广大读者表示真诚歉意。

  辞工由谁提出?

  采访时,记者曾从刘行辩护人处获悉,2012年4月中旬,吴福莲提出让刘行辞工,理由是厂子效益不好。

  一审判决书显示,经查明,2012年3月,刘行经人介绍到吴福莲的沙发厂打工,同年4月中旬,刘行向吴福莲提出辞工离开该厂。

  是否为讨要工资而杀人?

  关于讨要工资,一审判决书中,刘行称,他是为了向吴福莲索要工资余额,纠集刘金山作案。因为此前离开沙发厂时,吴福莲给他计件工资1500元,而不是按承诺的月工资3000元发放。

  吴福莲的家人认为,刘行和刘金山凌晨带着凶器潜入吴福莲住室,这显然不是讨要工资的做法,就是为了杀人。

  对此,一审判决书显示,“刘行认为吴福莲未向其发放承诺工资的情由不能成立吴福莲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责编:马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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