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犹豫期"引发的纠纷

2016-07-07 16:3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周勤  曹青)客户在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规定:合同生效后,为客户提供十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至客户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的期限,在上述期限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在此期间后退保,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李某2012年、2013年分别购买了两份保险,缴纳了第一年的保险费,其中一份没有在回执单上签字,并以该份保险还在保险公司规定的犹豫期、另一份回执单上签的字不确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两份保单的保险费、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并道歉。

  2012年10月,李某为家人购买了一份疾病保险,交费方式为年交,每年缴纳3870元,缴费期间20年,合同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约定,每份保单的现金价值为:1年末340元,2年末1100元,3年末1920元。签订合同当日李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一年的保险费。

  2013年6月,李某又给家人购买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方式为年交,每年缴纳3240元保险费,交费期间为10年,合同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了约定:1年末448元,2年末1468元,3年末2876元。合同签订当日李某交纳了第一年的保险费,并签收了回执单。保险公司对李某进行了两次电话回访。

  随后,李某针对这两份保单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保费。

  庭审中,李某辩称2012年10月份签订的保单没有在回执单上签字,对另一份保单自己签字不认可,但也未申请鉴定。

  保险公司只同意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辩称:李某要求的各种赔偿费和道歉均无法律依据,按照合同规定在十日内才有权退保,现在已超时,不予退保。并提交了李某购买保险产品时回访电话的截图、保险单的签收回执、电话录音回访记录等证据。但未提交2012年10月份带有李某本人签名的保险单签收回执原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犹豫期的问题,投保人在签收保单后,有10 天的犹豫期,10天之内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费用;10天之后要求解除的,保险公司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案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13年6月的保险单送达的证据,且提供了电话回访截图和录音整理。李某辩称不能确定是自己的签名,也不去鉴定,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012年10月的这份保险单,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保险单签收回执,但只提供了复印件,且回访电话內容未能落实清是否为本次保单,李某认为到目前为止,犹豫期仍没过,法院予以支持。

  7月5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2012年10月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费3870元和2013年6月签订的保险单所载明的现金价值448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编:陈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