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还设备 承租人构成违约

2016-11-09 12:50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李娜 李世顺)  设备租赁期限未到,承租人提前将设备退还出租人,承租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12.5万元。

  2014年9月28日,河南某机械有限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泵车使用协议一份,约定由河南某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泵车一台租赁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12个月,每月租金为5万元,提车时先付二个月租金计10万元和押金5万元,共计15万元,后续租金在上期租金使用完前一个星期内再支付三个月租金一次类推。如使用达不到合同约定期限,则租赁费按5.5万元/月结算。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河南某机械有限公司租金10万元及押金5万元。王某使用5个月后,将泵车退还河南某机械有限公司。

  镇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河南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租赁期限为12个月,每月租金为5万元,如使用达不到合同约定期限,则租赁费按5.5万元/月结算。被告实际使用5个月,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5.5万元/月支付原告租赁费,共计27.5万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15万元,故还应支付12.5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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